商铺租赁遇疫情能减租金但不能不付-宜丰县律师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赣0924民初2192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6月23日,江西某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下公司")委托江西某星公司对江西物华(义乌)国际商贸城进行管理。2018年1月18日,江西某星公司与顾某签订《入场经营合同》及《商铺租赁合同》,约定顾某承租D10栋7、8、9、10、11号共5间商铺,面积486平方米,租金12元/月/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合同约定免租金一年半,剩余一年半租金分两次缴纳;物业管理费前一年半为0.5元/平方米/月,之后为1.5元/平方米/月。
顾某支付了14580元履约保证金和第一年物业管理费2916元,但未支付租金和剩余物业管理费。2018年4月29日,物华大市场举行试营业庆典。2019年1月,某下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2021年12月28日,某下公司通过短信向顾某催款。2023年11月,法院裁定某下公司是收取租金的适格主体。
顾某抗辩称:诉讼时效已过;某下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合同应视为解除;某下公司不适格;某下公司根本违约(妨碍经营、未通过消防验收、未做宣传);实际使用面积不足,且疫情属不可抗力应减免全部费用。
法院认定:某下公司是适格主体;合同有效;诉讼时效未过(2021年12月和2024年1月催款构成中断);总租金应为104976元,考虑疫情影响减免4个月租金23328元,实际应付81648元,扣除履约保证金14580元,最终应付租金67068元;物业费考虑疫情影响减免4个月,最终应付10206元;不支持违约金(因原告经营不善等因素)。
判决结果:顾某需支付某下公司租金67068元、物业费10206元,驳回某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商铺租赁合同中,即使遇到疫情等特殊情况,也不能完全不付租金和物业费,但可以合理要求减免部分费用。
很多商户朋友可能会遇到类似情况:签了商铺租赁合同后,商场不景气、管理不善,甚至碰上疫情,生意做不下去了,就以为可以不用付租金。但法院判决明确告诉我们:合同有效就要遵守,不能单方面不履行义务。
遇到类似纠纷,您应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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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以为商场管理差就可以不付钱
本案中,顾某说商场不搞活动、影响他经营,但这不构成不付租金的理由。合同中只约定了"保证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合法经营不受干扰",而法院认为商场有保安巡逻、保洁服务,基本管理是到位的。如果您觉得商场管理有问题,应该及时书面提出,保留证据,而不是直接不付租金。 -
疫情可以减免部分费用,但不能全部免除
法院明确考虑了疫情影响,酌情减免了4个月租金和物业费。如果您因疫情确实无法经营,可以主张减免,但需要提供证据(如政府封控通知、停业证明等),并且要与房东协商,不能单方面决定不付钱。 -
收到催款通知要及时回应
本案中,某下公司在2021年12月和2024年1月两次催款,使诉讼时效中断。如果您收到催款通知,即使有理由不付钱,也应书面回复说明原因并保留证据,否则可能被视为默认欠款。 -
破产不等于合同自动解除
顾某认为某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合同就解除了,但法院指出:破产管理人没有通知解除合同,您还在使用商铺,合同就仍然有效。即使管理人没通知,您也不能以此为由不付租金。 -
消防问题要尽早提出
顾某说商铺消防不合格,但法院查证商铺已通过消防验收。如果您担心商铺安全问题,应在签合同前核实,或在发现问题后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保留证据,而不是等到几年后欠租金时才提出。
给商户的实用建议:
- 签合同前,务必确认商铺是否通过消防验收、是否具备开业条件
- 经营中遇到问题,及时书面与商场沟通并保留证据
- 如遇疫情等特殊情况,主动与房东协商减免方案,不要直接停付租金
- 收到催款通知,7天内书面回复说明情况
- 退场时,一定要办理正式交接手续,避免被追讨占用费
记住:做生意讲诚信,即使遇到困难也要积极沟通解决。法律保护的是合理权益,不是逃避合同义务的借口。遇到纠纷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比等到被起诉后再想办法要明智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