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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固定拆除后新增伤残可二次索赔-鹰潭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9 鹰潭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赣06民终499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0年6月6日,李某驾驶重型半挂车追尾前方摩托车,造成乘员程某受伤。交警认定李某负全责。2021年程某首次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了21万余元(含5000元精神抚慰金),交强险伤残赔偿部分已用14万余元。2023年程某再次鉴定,发现左踝新增九级伤残,于是起诉索赔医疗费、新增残疾赔偿金等共16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再赔11万余元,李某赔700元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理由有两点:一是说程某做第二次鉴定时"内固定还没取出",要求重新鉴定;二是说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只有11万元(2020年事故应按旧标准),之前已用完,不该再赔4000元精神抚慰金。
二审法院查明:程某做第二次鉴定时,内固定实际已拆除(鉴定机构专门回函证明);而且前次判决已按18万元新标准计算交强险限额,剩余部分足够赔4000元精神抚慰金。最终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这个案子特别典型,很多事故受害者会踩同样陷阱。我用大白话给你划重点,照着做能少走冤枉路:

1. "内固定没取不能鉴定"?别信!关键看实际状态
保险公司总拿"内固定在位"当借口拒赔,但法院只认事实!

2. 交强险用完就赔不了精神抚慰金?这是忽悠!
保险公司最爱说"交强险11万用完了,精神损失不赔",但2020年9月后事故根本不管用!

3. 二次索赔必守3条铁律
程某能多拿11万,全靠做对这3件事:
新伤情必须和事故直接挂钩
→ 程某新增九级伤残是同一处骨折恶化导致(左胫骨骨折→左踝关节活动受限),法院认定"伤情加重和事故有因果关系"。
⚠️ 如果新伤是自己后来摔的,就赔不了!

残疾赔偿金要"差额补"
→ 首次判了两处十级伤残(11%),这次新增九级伤残(22%),法院只算差额部分(22%-11%),按最新赔偿标准补差(2024年标准比2020年高40%!)。

精神抚慰金必须"优先在交强险里要"
→ 起诉时一定要写明"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程某一审就强调这点)。这样即使交强险剩1块钱,也得先赔精神损失!

最后提醒你:

(注:文中程某甲改为程某,李某、张某、亳州某公司、中国某保险公司亳州分公司等名称已按规则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