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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交易中通过中间人下单货款难收回如何维权-鹰潭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2 鹰潭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6民终491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韩某向钟某购买价值53万元的电缆,并将收货人、收货地址(浙江省玉环市干江滨港工业城某某村某某项目部)告知钟某。2019年7月,鹰潭某科技有限公司根据钟某的要求,向韩某交付了价值53万元的电缆。韩某收到电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31日付给王某梅10万元(根据钟某提供的账户);2020年1月23日付给李某(韩某称该人系钟某妻子)22万元;2020年6月11日付给李某两笔:5万元、5.5万元;2020年11月11日,付给钟某4万元(2021年1月14日钟某退回4,000元),2021年1月14日,付给钟某5,000元,2021年1月18日付给钟某15,000元,合计481,000元。鹰潭某科技有限公司认可钟某向其支付了20万元货款。2020年11月3日,鹰潭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王某申请加韩某为微信好友,将王某梅账户发送给韩某,告知该账户系公司专用唯一的私账,其他账户均不予认可,并告知发货金额53万元,已收款30万元,仍有23万元未到账。之后王某分别在2021年3月、8月催促韩某付款,但韩某均未理会。2023年12月8日,韩某与钟某通电话,韩某让钟某付钱给鹰潭某科技有限公司,称自己不能付这个钱。2024年1月3日,韩某又电话联系钟某,告知鹰潭某科技有限公司又向他催款了,让钟某赶紧还鹰潭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钱,钟某回复会和鹰潭某科技有限公司讲,写个还款协议;韩某让钟某和鹰潭某科技有限公司解决这个问题,不要让鹰潭某科技有限公司老是打他电话就行了。

判决结果:鹰潭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要求韩某支付剩余货款23万元及违约金,同时要求钟某承担连带责任,但一、二审法院均认为鹰潭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证明其与韩某之间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也未能证明韩某与钟某存在合伙关系,因此驳回了鹰潭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遇到类似纠纷的当事人该如何处理的效果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买卖交易中,货款收不回来往往是因为没有直接和"真买家"确认合同关系。鹰潭某科技公司吃了个大亏——他们把货发给了韩某,但整个交易过程都是通过钟某操作的,他们没有和韩某直接签合同,只是和钟某打交道。后来钟某可能没把钱全给公司,公司就去找韩某要钱,结果法院说:"你们之间没合同,我们不认。"

就像你去菜市场买菜,本来应该直接和卖菜的大妈交易,结果你让旁边的小贩帮忙转交钱和菜。后来小贩没把钱全给大妈,大妈找你要钱,你说"我钱已经给小贩了",大妈却说"我没收到钱,你得再付一遍"。这时候,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你和大妈直接交易,法院可能判你再付一次钱。

遇到类似纠纷,你应该这样做:

  1. 一定要和"真买家"直接签合同:别嫌麻烦,让最终使用货物的人(比如本案中的韩某)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微信签约也可以,但必须保留原始记录,最好用电子签名。本案中鹰潭某科技公司提供的合同都是复印件,法院根本不认。

  2. 货款必须付到公司指定账户:本案中韩某把钱付给了钟某指定的私人账户(王某梅、李某等),而不是鹰潭某科技公司自己的对公账户。公司后来才发微信说"这个账户是唯一认可的",但为时已晚。记住:没进公司账,等于没收到钱! 交易前就应当书面明确付款账户。

  3. 搞清楚中间人到底是"代理"还是"转卖":钟某在本案中到底是帮韩某买东西的"中介",还是自己买来再转卖给韩某的"二道贩子"?如果是前者,韩某要直接对鹰潭某科技公司负责;如果是后者,鹰潭某科技公司只能找钟某要钱。本案中鹰潭某科技公司说不清楚钟某的身份,法院只能认定是钟某自己买了再转卖。

  4. 每次发货都要有签收凭证:别只靠微信说"货到了",要让收货人签字确认。本案中虽然韩某承认收到货,但因为没有直接合同,法院认为这只能证明钟某和韩某之间有交易。

  5. 发现货款有问题要立即行动:鹰潭某科技公司2020年就发现钱没到账,但拖到2024年才起诉。时间拖得越久,证据越难收集。发现货款异常,3个月内就要采取法律行动。

特别提醒:如果已经陷入类似困境,别学本案鹰潭某科技公司犯的错误:

买卖交易中,"谁签合同找谁要钱,谁收货谁付款"是铁律。下次做生意,记得让"真买家"亲自签合同、亲自付钱到公司账户,中间人最多做个见证人。这样就算中间人跑路,你也能直接找最终买家要回血汗钱!

(温馨提示:本文仅作普法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