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施工遇工程款拖欠可主张利息并享优先受偿权-卢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224民初301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根据卢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为实施卢氏县兴贤生态经济带项目建设,需对卢氏县文峪乡南窑村、黑了宿村等112户拆迁群众进行安置。2024年3月13日,卢氏县某乡政府作出文政[2024]20号文件,将卢氏县兴贤廊道生态经济带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交由卢氏县某委员会实施。文件要求项目前期所需资金由卢氏县某委员会自筹垫付,后期建设资金由中标公司垫资建设。
经招投标,林州市某公司中标该项目。2024年7月22日,卢氏县某委员会向林州市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价为42006329.60元。2024年7月23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项目中标固定价42006329.60元;主体施工到二层,卢氏县某委员会付工程总造价的30%,主体完工付40%;若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担国家银行公布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的利息。
合同签订后,林州市某公司垫资进场施工,并于2024年9月27日完成2#楼三层梁板梯墙的混凝土浇筑,2024年10月22日完成1#楼三层梁板梯墙的混凝土浇筑(达到二层施工节点),2024年11月20日和12月7日分别完成1#楼和2#楼主体完工浇筑。因卢氏县某委员会未按合同支付进度款,2025年7月23日,林州市某公司发函催款,要求支付工程款29404430.72元及逾期利息。但卢氏县某委员会以拆迁户未交房款为由,至今未付分文,林州市某公司遂起诉。
法院判决:卢氏县某委员会在10日内支付林州市某公司工程进度款29404430.72元及利息(1260万余元从2024年10月23日起算,1680万余元从2024年12月8日起算,均按合同成立时LPR的2倍计算);同时确认林州市某公司在2940万余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1#、2#楼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你垫资盖楼,对方拖欠工程款,不仅能把本金和合理利息要回来,还能对房子“优先受偿”——但利息部分不能优先拿。为什么这么说?法院讲得很明白:
- 工程款和利息必须付:合同白纸黑字写清楚“付到二层给30%,主体完工给40%”,还约定了LPR两倍的利息。对方拖着不给,就是违约!法院直接支持了本金和利息(LPR两倍没超法律上限,合法)。
- 优先受偿权只保“工程款”:最有利的是,法院确认了“优先受偿权”——如果对方实在没钱,你可以要求把盖好的楼房拍卖,卖房款先紧着你的工程款2940万元付(比如拍卖得3000万,你先拿2940万)。但注意!利息部分不能优先拿,得等工程款付清后,再从剩余钱里扣。
- 对方“没钱”的借口不成立:卢氏县某委员会说“拆迁户没交房款,所以我付不了”,法院根本不认!合同是你签的,钱就得你付,不能拿第三方当挡箭牌。
如果你遇到类似纠纷,记住3步走:
- 签合同时盯紧“付款节点”:像本案一样,明确写清“做到哪一步付多少钱”“拖一天罚多少利息”(LPR两倍是安全线,别超四倍LPR)。口头承诺不管用,必须白纸黑字!
- 施工中全程留证据:浇筑时间表、验收单、催款函都要留底(本案原告用混凝土浇筑时间表+发函记录,直接锁定对方违约)。对方收了催款函不回?等于默认欠钱,赶紧起诉!
- 优先受偿权要“抢时效”:工程款要不回来时,必须在工程完工后18个月内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本案原告在完工后10个月起诉,刚好在期限内)。超时就失效!但注意:优先权只保工程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不能优先拿。
最后提醒:建设工程纠纷最怕“拖”!对方说“等拆迁款到位就付”,千万别信。工程一达到合同节点,立刻发书面催款;30天不回,马上准备起诉。垫资盖楼是本事,但法律才是你兜里的“安全绳”——用好它,血汗钱才不会打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