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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欠款金额-渑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渑池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221民初152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15年4月15日,案外人杨某作为被告三门峡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三门峡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河南金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道路施工合同书》,约定河南金某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小寨街城中村改造道路工程发包给三门峡某有限公司,承包范围为道路范围内配套工程,工程总造价约为600万元(后经结算,工程总价款为476万元)。河南金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甲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了河南金某有限公司的印章;杨某在合同上签名,并盖有三门峡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何某的印章。上述施工合同书签订后,河南金某有限公司即将案涉工程交由杨某组织人员施工。

施工过程中,杨某因工程款事宜与河南金某有限公司发生分歧,双方经协商杨某退出该工程,河南金某有限公司与三门峡某有限公司遂将后续工程分别发包给了案外人王某、张某和原告某乙继续施工。河南金某有限公司在工程竣工后,于2015年、2016年陆续支付给杨某、王某、张某、某乙工程款共计1720140元后,剩余工程款河南金某有限公司一直没有支付。

2018年12月13日,三门峡某有限公司与杨某、王某、某乙签订一份《小寨街道路工程款计划分配表》,根据该分配表,杨某、王某、某乙的工程款税前资金分配如下:王某185万元,杨某100万元,某乙30万元。杨某、王某、某乙均在该分配表上签名按指印认可(张某因对三门峡某有限公司计划分配给自己的工程款数额有异议,认为给自己少分配几万发表,没有在该分配表上签名)。

2019年5月14日,渑池某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河南金某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三门峡某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一份《工程款代付协议》,该协议约定:"1、工程量计算以乙方认定的签证单等为依据,工程价款的结算经乙丙双方协商,合计金额为4760000元;2、乙方已于2015年、2016年度支付丙方工程款为1720140元,剩余部分3039860元未支付丙方,由甲方代为乙方付款给丙方(丙方指三门峡某有限公司,含丙方下属的杨某、某乙、王某、张某)等。"此后,渑池某有限公司依据上述代付协议,向三门峡某有限公司等代付部分工程款后,仍有95.578万元因杨某、某乙、王某、张某对自己应得的工程款金额存在争执等原因,没有继续代付。2024年3月,杨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做出判决,判决"被告河南金某有限公司、渑池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欠付95.578万元工程款范围支付原告杨某工程款55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原告某乙主张其应得工程款65万元,已收到189500元,尚欠460500元未付。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某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08元由原告某乙负担。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本案的核心教训:实际施工人打官司要回工程款,关键不是"我觉得该拿多少",而是"你能拿出证据证明该拿多少",且主张金额不能超过剩余可分配款项。

在这个案例中,原告某乙败诉不是因为工程没干,而是栽在了"证据"和"算术"上:

给遇到类似工程款纠纷朋友的实操建议:

  1. 施工时就要留证据

    • 每完成一项工程,立刻让甲方或总包方签《工程量确认单》(哪怕只是简单手写)
    • 工资发放、材料采购保留收据,手机拍照存档也行
    • 千万别信"都是朋友不用签字"——本案中某乙就是吃了这个亏
  2. 分钱时必须"白纸黑字"

    • 多人合伙施工的,工程款分配必须签书面协议,每人一份
    • 如果要改分配方案,必须重新签协议(像本案中从30万改65万,没新协议就无效)
    • 特别提醒:协议里写"税前""税后"差别很大,本案就因"税前30万元"埋下祸根
  3. 要钱前先搞清"钱还剩多少"

    • 打官司前查清:总工程款多少?已付多少?剩余多少?
    • 可通过政府网站查企业公告,或申请法院调取《工程款代付协议》这类关键文件
    • 本案教训:剩余40万却要46万,诉求超过可执行范围,再有理也败诉
  4. 别等十年八年再打官司

    • 本案从2015年完工拖到2025年起诉,关键证人可能失联,证据容易灭失
    • 法律上一般3年内要主张权利,超过时间证据再充分也可能败诉

最后说句大实话:工程干得再漂亮,证据没留好等于白干。下次签合同时多花5分钟让对方签个字,比打完官司花5万请律师更划算。记住:法院判案只看"书面证据+数学逻辑",不看谁更辛苦、谁更着急用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