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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中受伤,用工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65%-会同律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4 会同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5)湘1225民初1326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2年1月21日,被告绥宁县某厂与被告会同县某局下属二级机构会同某站签订《"防近视"作业本订购合同》,约定由被告绥宁县某厂供应全县的中小学生作业本,并负责运送至会同某站指定的地点。2024年8月20日,原告黄某与王某、钟某、林某四人,接受某乙站负责人张某邀约至会同县大石板的"新华某店商品调配中心"门店处等待卸货。下午三时许,黄某脚踩着人字楼梯爬到高处,因操作不当导致从高处跌落受伤。黄某当日至会同县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住院22天,花费住院医疗费15739.53元,后续检查治疗共计花费2549.65元。住院期间,张某个人支付了1000元住院费。事后,绥宁县某厂通过他人向黄某支付了200元的工钱。经鉴定,黄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270天,护理期为120天,营养期为120天,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庭审中查明,案外人张某为会同县某局职工,黄某及案外人钟某、王某、林某四人由张某通过王某召集,几人约定按400元一车的价格平分所得,工作内容由四人自行分配,现场并无人员管理、监督。所得劳动报酬由绥宁县某厂支付,支付方式为由送货司机带来现金交由张某代为支付。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绥宁县某厂作为黄某的雇主需承担65%责任,会同县某局不承担责任。黄某总损失207522.13元,绥宁县某厂需赔偿134889.38元(已扣除张某支付的1000元和绥宁县某厂支付的200元),剩余35%损失由黄某自己承担。

三、遇到类似纠纷该如何处理?关键三点要牢记!

1. 先搞清"谁是你的老板"——别冤枉了不该负责的人

很多务工人员受伤后,以为找"现场指挥的人"或"活儿的发包方"就能索赔,结果白跑一趟。本案中,黄某以为会同县某局(教育局)该赔钱,但法院发现:

2. 受伤别只怪公司——自己也有注意义务,否则可能"自担35%"

黄某以为公司该全赔,但法院认为:

3. 赔偿金额怎么算?记住"3个数字"不吃亏

很多人只盯着医疗费,其实还有5项容易被漏掉的赔偿: 赔偿项目 本案计算方式 普通人易犯的错
误工费 按私营单位行业工资算(农林牧渔47912元/年) 误以为按实际工资算,但没合同就按行业标准
护理费 家人护理也按服务业工资算(52622元/年) 以为"自己人护理不花钱",其实法院会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老人+未成年子女按比例分摊(本案赔了1万) 完全忘记主张,尤其农村老人常被忽略

→ 你的行动建议:

最后提醒:

劳务受伤别慌,但超过48小时再报警可能白忙活!必须当天:
1️⃣ 打120并说明"工作时受伤"(医疗记录会写明原因);
2️⃣ 用手机拍现场照片(梯子、货物堆放情况);
3️⃣ 找2个以上工友作证(本案3个工友证言很关键)。
记住: 公司说"不是雇佣是承揽"?别被唬住!只要工钱由公司发、干活内容公司定,法院就认雇佣关系(本案公司辩称"承揽"仍败诉)。及时找专业律师介入,你的赔偿金可能翻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