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索赔必须有证据-会同县律师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案号:(2025)湘1225民初1328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龙某系夫妻关系,与被告徐某为婆媳关系。2025年8月3日上午,被告龙某与原告因交电费事宜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随后原告向会同县公安局将军路派出所报案,但在该派出所民警的劝解下,双方同意自行协商处理。当日原告还向所在居委会和妇联反映该情况,并于下午到会同县人民医院门诊就诊,诊断结果为:身体多处挫伤。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需要自己承担150元的案件受理费。简单说,粟某告丈夫龙某和婆婆徐某打伤她,要求赔2万元,但法院认为她没拿出足够证据,所以一分钱都没支持。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遇到家庭暴力想索赔,光说“我被打了”没用,必须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 法院不是菜市场吵架,不会光听你讲故事就判对方赔钱。粟某虽然确实和龙某发生了肢体冲突(医院诊断了“身体多处挫伤”),但她犯了两个致命错误:
- 说婆婆徐某打她,却没证据:她声称徐某用扫帚打她左大腿,但报警记录、医院病历里都没提徐某的名字,也没邻居或监控作证。法院只能认“龙某动手了”,但徐某是否参与?查无实据!
- 要钱没凭据:她张口要2万元(医疗费1000元、误工费3000元等),但没提供医疗发票、工资条、打车记录等。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不给小票,老板凭什么信你花了1000块?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记住三步保命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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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固定证据,比哭诉更重要!
- 立刻报警:让警察出警记录写清楚“谁打的、怎么打的、伤在哪”。粟某虽然报了警,但民警劝解后“自行协商”,她没坚持让警察做笔录,导致关键细节缺失。
- 马上就医:24小时内去医院,强调“因被打要求全身检查”,让医生在病历写明“外伤部位、成因”。粟某下午才去,且病历只写“身体多处挫伤”,没写是扫帚打的还是毯子勒的,婆婆徐某是否参与?完全无法证明。
- 找人见证:叫邻居、孩子作证,或用手机拍伤痕视频(带时间水印)。粟某喊了儿子,但没让儿子写证词,事后法院想认也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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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要“算得清”,别拍脑袋瞎要
- 医疗费?拿发票!
- 误工费?拿工资条+单位证明!
- 交通费?留打车记录!
粟某要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连心理诊断都没有,法院当然不认。记住:法院只认“白纸黑字”,不认“我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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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嫌麻烦,求助组织留痕迹
粟某做得对的一点:当天找了居委会和妇联。但很多人以为“去了就行”,其实要主动要《情况说明》盖章。这些材料在法庭上比口头说“我找过组织”管用100倍!
最后划重点: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但法律只帮“有准备的人”。被打后千万别忍气吞声,但也别光会哭闹。报警→就医→留凭证,三件事做完,你的腰杆才硬得起来!下次再听说“打人不赔钱”,别怪法律不公,先问自己:证据攒够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