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且是累犯将面临更重刑罚-蓝山县律师盗窃罪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盗窃罪
案号:(2025)湘1127刑初146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5年3月8日至2025年5月12日,杨某在蓝山县塔峰镇五次单独窃取他人两轮电动车和两轮摩托车,与杨献生(已判刑)共谋窃取他人两轮摩托车,所窃取的车辆均被销赃,具体如下:
- 2025年3月8日凌晨5时许,在蓝山县中心医院南院急诊大楼,杨某将王某停放在大楼门口的一辆平板“125”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
- 2025年5月4日凌晨3时许,杨某与杨献生共谋将唐某停放在蓝山县塔峰镇XX村杨志新家门口的一台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车牌号湘XBXX**)盗走,销赃得款380元(由杨献生所得),经认定价值2666元。
- 2025年5月7日凌晨,在蓝山县塔峰镇XX路163号楼下,杨某将廖某停放在楼梯过道的一辆爱玛牌红色两轮电动车盗走并销赃,经认定价值400元。
- 2025年5月10日凌晨3时许,在蓝山县塔峰镇XX村8组,杨某将彭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台铃牌黑色两轮电动车盗走并销赃。
- 2025年5月10日凌晨4时许,在蓝山县塔峰镇XX小区,杨某将肖某停放在小区大门附近的一辆车牌为湘M6L3**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
- 2025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在蓝山县塔峰镇XX路253号,杨某将邓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车牌为湘M6XX**帝豪牌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销赃得款445元,经认定价值733元(该车已追回返还邓某)。
案发后,杨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判决结果:杨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百元。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纠纷处理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小偷小摸别侥幸,多次偷东西且之前坐过牢的,刑罚会更重! 法院为啥判这么严?因为杨某在5个月内偷了6次车,累计价值不算太高(部分车辆没估价,但总金额已超“数额较大”标准),更关键的是他2024年9月刚刑满释放,这次再犯属于“累犯”——简单说,就是“老偷”再犯,法律必须从重处罚。不过,杨某被抓后老实交代、认罪认罚,法院也酌情给了点宽大(比如退赃部分从轻),但累犯这顶“帽子”一扣,想轻判基本没戏。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记住这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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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受害者(东西被偷):
- 立刻报警!别嫌麻烦。像本案中,邓某的车能追回来,就是因为及时报案提供了线索。
- 保留证据:记下丢车时间、地点、车辆特征(比如颜色、车牌号),最好有购买发票或照片。警方会做价格认定,这对判刑和索赔很关键(比如廖某的400元损失,法院直接判退赔)。
- 别私了:小偷可能求您“私了”少罚点,但刑事案是国家管的,您私下收钱也不能阻止他坐牢,反而可能让小偷继续害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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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嫌疑人(被怀疑偷东西):
- 千万别跑!杨某被抓后如实交代,才争取到“坦白从宽”。逃跑只会让罪名更重,还可能多加个“抗拒抓捕”的罪名。
- 配合调查,该认就认:如果确实偷了,主动说清事实、退赃退赔(比如杨某退了邓某的车),法院会考虑从轻。但注意:之前因犯罪坐过牢的(5年内再犯),想“从轻”很难! 本案杨某2024年9月才出狱,2025年3月又偷,累犯身份直接让他刑期加长。
- 别信“小事一桩”:偷电动车、摩托车看似“小案”,但偷3次以上或总价值超2000元(各地标准不同,湖南一般是2000元),就够坐牢了。本案偷6次,哪怕单次只值400元,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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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防坑指南:
- 锁好您的车:别图省事把电动车停楼道口,装防盗锁或停监控下。本案6起盗窃,5起因车辆没锁好得手。
- 别贪小便宜收赃:杨某销赃时,收废品老板明知是赃物还收,可能涉嫌“掩饰犯罪所得”,同样要担责。
- 记住法律底线:偷东西不是“拿错”,是犯罪!初犯可能罚点钱,但像杨某这样“二进宫”,刑期直接翻倍——这次判1年2个月,比他上次8个月还重。
总之,法律对“惯偷”零容忍。受害的赶紧报警,涉事的别硬扛,老老实实配合才是出路。多一分警惕,少一次损失;多一句实话,少一年牢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