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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防汛物资款却未交付砂石,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需返还-衡东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3 衡东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4民终3006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6月1日,衡东某沙石有限公司向衡东县某镇人民政府出具《收据》,载明为"新塘镇人民政府砂砾防汛物贷款,5400T,金额:135000元。"
2020年6月5日,彭某向衡东县某镇人民政府出具《借款单》,载明借款人"彭某",借款原因为"采购县政府抗洪物资砂石预付款",借款金额为"壹拾叁万伍仟元(¥135000元)",备注"根据县政府安排,采购防汛物资储备砂石5400吨总计壹拾叁万伍仟元整"。同日,衡东县财政局向彭某个人银行账户转账135000元,用途注明为"衡东某沙石公司防汛资款"。
彭某在庭审中承认,其本人是衡东某沙石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2(彭某女儿)仅为挂名。

法院判决结果
衡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衡东某沙石有限公司返还135000元货款,彭某承担连带责任。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及纠纷处理指南

关键教训:收钱不交货?政府防汛款也不是"唐僧肉"!

本案看似是政府买砂石抗洪的小事,实则藏着三个致命陷阱,普通人遇到类似情况必须警惕:

陷阱一:"没签合同就能赖账"?法院认的是证据链!

陷阱二:"说是劳务费就能白拿钱"?不交货就必须退钱!

陷阱三:"钱进个人账户不关公司事"?财产混同=个人要赔钱!

附加提醒:诉讼时效抗辩不是"万能盾牌"

最后敲黑板
政府买防汛砂石本是正事,但某某公司既无采砂证、又不交货、还把公款装私囊,注定败诉。老百姓做生意更要记住:

收钱要留痕,交货要签收,公私账户别混淆!
别以为"政府好说话"就敢糊弄——法院判决书上白纸黑字:拿钱不办事?退钱+赔钱+连带责任,一个都跑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