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签租房合同实际付款人要担责-祁东县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426民初1207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黄某系夫妻关系,两人系祁东县XX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2023年6月20日,陈某(甲方)与雷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陈某将坐落于祁东县XX宿舍(面积120㎡)出租给"雷某"使用,租赁期限自2023年6月19日至2026年6月19日止,房屋租金每年11,000元,约定首付半年租金6000元,余款及押金7000元在8月底交清。合同载明乙方"雷某"的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16XXX****XX(该号码系被告刘某2在使用)。2023年6月19日晚,被告刘某2(微信昵称"XX")向原告陈某发送支付6000元的照片截图;2023年10月9日,刘某2微信支付4000元租金;2024年6月22日,被告唐某扫码支付1500元;2024年8月20日,被告刘某(微信昵称"XXX")扫码支付300元。此后无人再付租金及3000元押金。2024年年底,原告发现房屋已无人居住但留有物品,多次联系未果后起诉。
经法院查询微信支付记录:向陈某转账4000元的实名认证人为刘某2,支付300元的为刘某,支付1500元的为唐某。另查明,签订合同当天雷某在广西兴安县有消费记录,合同所留电话由刘某2实际使用。
判决结果:
- 《房屋租赁合同》于2025年9月20日解除;
- 刘某、刘某2、唐某十日内支付陈某、黄某租金9162元及违约金3000元;
- 三十日内腾空房屋并恢复原状;
- 驳回原告关于诉讼保全保险费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关键真相:谁实际付钱谁就是真租客,冒用身份者不担责!
这个案子戳破了一个常见误区:租房合同上签谁的名字,就该谁负责?错!法院只看谁在实际履行合同。本案中"雷某"的名字被冒用,但真正付租金的是刘某2、刘某和唐某三人,所以责任全在他们身上。雷某因为能证明签约当天人在广西(有消费记录),且从未付过钱,成功脱责。
对房东的救命提示:
- 当场验明正身:签合同时必须核对身份证原件,让对方手持身份证拍照/录像。别只收复印件!本案房东因轻信"雷某"签名,差点告错人。
- 紧盯付款人:谁付钱谁就是真租客!微信/支付宝转账务必保留:
- 要求备注"房租"
- 保存对方实名信息(本案靠腾讯查询锁定实际付款人)
- 现金支付必须写收条并按手印
- 催租要留痕:欠租超10天就书面催告(微信、短信、邮寄均可),明确写"请X日内付清,否则解除合同"。本案房东多次电话催收却无证据,差点影响解约权利。
对租客的避坑指南:
- 绝不冒用他人身份:以为用朋友名字租房能"省事"?一旦出事,实际使用人(如本案刘某2)要背全责,还可能被追究盗用身份的法律责任!
- 搬走前必须交接:即使欠租,也要和房东办退房手续。本案租客直接"玩消失",结果不仅要付欠租,还倒赔3000元违约金(押金不退),更得自费清空房屋。
- 共同租房要签协议:多人合租务必都在合同签字,或签补充协议明确责任。本案刘某2、刘某、唐某因付款行为被认定为共同承租人,三人一起背债。
特别注意两个血泪教训:
❌ 诉讼保全保险费别指望对方赔!
本案房东花500元买诉讼保全保险,法院明确说:除非合同白纸黑字约定"违约方承担所有诉讼成本",否则这类费用自己承担。想省这笔钱?要么协商解决,要么确保合同条款写清楚。
✅ 解约必须"通知到人"!
房东以为租客跑路就能自动解约?大错特错!必须有效通知:
- 微信/短信发解约通知(保留截图)
- 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用EMS写明文件名称)
- 实在找不到人,就起诉!法院会以起诉状送达日作为解约时间(本案耗时近5个月才完成送达)。
最后送您一句大实话:
租房纠纷中,法院只认证据不认道理。无论是房东怕收不到租,还是租客怕押金不退,记住三件事:
- 合同当面签(拒绝代签/冒签)
- 付款留凭证(备注用途+保存实名信息)
- 大事留痕迹(催款、解约都用文字)
下次遇到租客失联或冒名签约,别急着告"合同上的人",先查付款记录和实际使用人——这才是打赢官司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