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必须向实际购房人开具购房发票-怀化律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12民终1527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4年9月13日,赵某(父亲)与怀化某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怀化市奥都新村住宅小区第1栋1单元1012号房屋,面积83.18平方米,总价款228233元,约定一次性付清房款。怀化某有限公司向赵某(父亲)出具了房款收据。赵某(女儿)与赵某(父亲)系父女关系。后来,经双方协商,怀化某有限公司同意将该房屋的购房人变更为赵某(女儿)。2018年4月17日,赵某(女儿)与怀化某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19年1月23日,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登记至赵某(女儿)名下。2019年9月25日,怀化某有限公司向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确认赵某(女儿)是该房屋的业主,且已结清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2024年12月24日,赵某(女儿)要求怀化某有限公司提供购房全款发票(金额228233元),但公司拒绝开具,赵某(女儿)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了赵某(女儿)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怀化某有限公司在30天内向赵某(女儿)提供购房发票,并由该公司承担一审诉讼费,赵某(女儿)自行承担二审诉讼费。
三、核心观点:遇到开发商不给发票,关键要保留“你是实际付款人”的证据!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女儿买了房,开发商却拖着不给开发票,女儿告到法院,一审输了,二审赢了。为什么?关键点在于——开发商必须给实际付钱的人开发票,但你得拿出“铁证”证明自己就是那个付钱的人!
一审时,女儿只拿出了房产证,说“房子是我的,发票就得给我”。但法院说:不行!房产证只能证明房子归你,不能证明你付了钱。开发商和你爸签的合同、收据都是你爸的名字,你光有证没用,证据不足,败诉。
二审时,女儿补交了关键证据:新签的购房合同 + 开发商亲笔写的《证明》(白纸黑字写明“房款已结清”)。法院一看,这下清楚了:开发商自己都承认女儿是实际购房人,还收了钱,按法律规定,必须开发票!于是改判女儿赢。
如果你遇到类似纠纷,记住这3点,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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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付款凭证,一定要留原件!
买房时,别光顾着交钱拿钥匙。合同上是谁的名字?付款收据开给谁?如果像本案一样中途变更购房人(比如从父亲转给女儿),必须让开发商重新签书面合同,并保留所有转账记录、收据。光靠口头说“行”,法院不认! -
开发商拖发票?别干等,主动要“书面确认”!
办房产证时,开发商常会开《房款结清证明》给房管局。这时候,务必让开发商在证明里写清楚你的名字和“款项已付清”(就像本案2019年的《证明》)。这东西比房产证还管用,是后期要发票的“杀手锏”。如果开发商推脱,直接录音或发书面函催告,留好证据。 -
一审输了别慌,二审还有机会,但证据要抓紧交!
本案女儿一审败诉,是因为她没及时交新合同和证明。二审补交后立刻翻盘!记住:法院只看证据,不猜理由。如果你手里有新证据(比如开发商事后补的协议),必须在一审时就交给法院,别拖到二审——否则像本案,虽然赢了官司,还得自己掏二审诉讼费,白花冤枉钱!
最后提醒:开发商不给发票,轻则影响你卖房过户,重则可能被税务部门追责。遇到这种情况,先整理好合同、付款记录、开发商确认文件,如果协商不成,果断起诉。别学本案女儿拖到2024年才行动,证据放久了容易丢!记住:法律站在有准备的人这边,证据齐全,发票稳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