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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就得负责,不能拿 货物用在别家公司 当挡箭牌-长沙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9 长沙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1民终13672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3月18日,湖南优某有限公司与张某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优某公司向张某采购油漆及辅材,优某公司指定收货人为邓某鹏、韩某龙。双方就价格、违约责任、支付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合同第七条约定,因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甲方应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LPR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利息。同日,湖南优某有限公司与张某签订《战略合同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达成战略合作协议,甲方向乙方提供货物订单支持,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及甲方新办公室的货物无偿供货支持。该协议抬头甲方名称为千某公司,但落款处加盖优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并由优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名。
2024年3月29日,湖南千某甲有限公司向张某付款5000元,附言:付材料。
2024年5月27日,张某与韩某龙办理了对账结算,韩某龙在《供应商工地汇总表》上签名确认:经审核,实际金额为227165元,减去已付金额5000元,现剩余未付金额为222165元。
邓某鹏、韩某龙原是千某公司的员工。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湖南优某有限公司向张某支付货款2221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4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二审维持原判。

三、遇到类似纠纷该如何处理?

这个案子特别典型,很多人在做生意时都容易犯类似的错误。简单来说就是:你签了字、盖了章,就得认账,不能说"东西不是我用的"就推卸责任

为什么优某公司输得这么冤?

优某公司觉得特别委屈,因为他们认为:

但法院为什么还是判他们输呢?主要有三个关键点:

第一,合同是你自己签的,就得认
优某公司说合同是"配合"签的,但签合同时是法定代表人王某亲自签的,还盖了公司合同章。法院认为,签合同时你没被逼迫,就是你真实意思表示。就像你去餐馆吃饭,服务员拿错菜单让你签字,你明知道不对还签了,事后不能说"这不是我的单子"。

第二,你自己指定的"收货人"签字就有效
优某公司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明"收货人是韩某龙",后来韩某龙签字确认欠款22万多,这就好比你让朋友帮你收快递,朋友签收了,你就得认这个快递是你的。法院说得很清楚:"韩某龙作为货物签收人系优某公司自行指定,故其签收代表优某公司"。

第三,"货物用在哪儿"和"谁该付款"是两码事
优某公司一直强调"货都用在千某公司的工地上了",但法院指出:买卖合同有"相对性"。什么意思?就是合同只约束签合同的双方。张某只跟优某公司签了合同,他不管货最后用在哪儿——这就像你在网上下单买东西,快递送到隔壁老王家,卖家也得找你要钱,不能去找老王要。

给做生意的老百姓3个实用建议

  1. 别当"合同背锅侠"
    如果千某公司老板让你"帮忙"跟供应商签合同,一定要拒绝!可以说:"这事得让千某公司自己签合同,我公司可以提供担保,但不能直接当买方"。本案中优某公司就是吃了这个亏——合同签了,章盖了,后面说什么都晚了。

  2. 收货人必须是你的人
    合同里指定收货人时,一定要选自己公司的员工,不能用合作方的人。如果实在要用对方员工(比如工地统一管理),必须在合同里写清楚:"韩某龙虽为千某公司员工,但经我司授权可代表我司收货",并让韩某龙签授权书。本案中优某公司犯了大忌:让千某公司的人当自己的"指定收货人"。

  3. 对账时必须亲力亲为
    本案最致命的是:韩某龙(千某公司员工)签的对账单,优某公司居然认了!以后遇到这种情况:

    • 自己派财务人员现场核对
    • 对账单必须加盖公司公章(不能只让个人签字)
    • 发现金额不对要24小时内书面提出异议
      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收银员算错钱,你当场不指出,事后就不能说"算多了"。

最后提醒大家:做生意留证据比讲道理重要!签合同前拍个照,送货单让收货人写"已验收无误",付款留银行流水——这些小动作能避免大麻烦。记住:白纸黑字签了名,想赖账?法院可不答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