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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任股东低价受让股权未查账目需为原股东抽逃出资担责-新密律师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4 新密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0183民初1004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新密市某乙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25日,注册资本为52.5万元,实收资本52.5万元,原始股东为朱某(持股比例15.71%)、宋某丙(持股比例15.71%)、周某乙(持股比例19.06%)、宋某甲(持股比例49.52%)。
2013年4月22日,某乙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注册资本从52.5万元变更为1500万元,股东变更为宋某甲以货币方式出资600万元,持股比例40%;宋某乙以货币形式出资900万元,持股比例60%;出资时间均为2013年4月24日。2013年4月24日,郑州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确认实收资本1500万元。验资报告附件《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中记载,新增货币出资总计1447.5万元,其中宋某乙新增货币出资873.5万元,宋某甲新增货币出资574万元。
2013年4月25日,某乙公司账户转入14475140.73元,同日向郑州某有限公司转出14000000元,向案外人郑某甲转出475000元。
2020年1月3日,某乙公司进行股东名录变更登记,变更后股东为宋某甲(持股比例100%)。
2020年11月20日,宋某甲与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显示宋某甲将其持有的某乙公司60%股权以壹万元价格转让给程某;同日,宋某甲与周某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某乙公司40%股权以壹万元价格转让给周某甲。2020年11月27日,某乙公司进行股东名录变更登记,变更后股东为程某(持股比例60%)、周某甲(持股比例40%)。
2021年6月17日,程某与王某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显示程某将其持有的某乙公司60%股权以壹万元价格转让给王某乙。同日,某乙公司进行股东名录变更登记,变更后股东为周某甲(持股比例40%)、王某乙(持股比例60%)。
王某甲与某乙公司、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作出民事调解书。某乙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甲申请强制执行,因某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24年9月14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宋某甲因死亡于2023年11月7日注销户口。

判决结果

  1. 宋某乙在抽逃出资的873.5万元范围内对某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程某、周某甲、王某乙分别在宋某甲抽逃出资的868.5万元、579万元、868.5万元范围内对某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驳回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股东完成增资后立即将几乎全部资金转出且无法合理说明用途,构成抽逃出资;继任股东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受让股权且未核查公司账目,需对原股东抽逃出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俗解读与处理建议

1. 什么算"抽逃出资"?如何识别?

这个案子最核心的问题是:宋某甲和宋某乙在2013年4月24日刚把1447.5万元"真金白银"打进公司账户完成增资,第二天(4月25日)就立刻转出1447.5万元,虽然备注是"货款",但拿不出买卖合同、发票等证据证明这些钱确实是用于购买货物。

给债权人的提示

2. 为什么"接手人"也要赔钱?关键在两点!

程某、周某甲、王某乙三人本以为花1万元就能买到价值1500万元的公司很划算,结果被法院判要赔近千万!为什么?法院指出了两个致命问题:

第一,价格太离谱
1500万元实缴资本的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居然只有1万元!这就像花1块钱买了一套市值150万的房子,明显不合常理。法院认为这种价格说明接手人"应当知道"公司有问题。

第二,没查账就接手
作为新股东,他们没有查看公司银行账户流水,没有核实1500万元注册资本是否真实留在公司。特别是当公司已经出现债务问题(王某甲的债权在2015年和2019年就已形成),却还以1万元价格接手,等于"闭着眼睛签合同"。

给投资者的血泪教训

3. 债权人如何有效追债?实战步骤

如果你像王某甲一样,遇到公司欠钱不还的情况,可以这样操作:

第一步:先确认公司确实没钱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拿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像本案中的(2024)豫0183执1467号之一裁定)。这是起诉股东的前提。

第二步:深挖股东出资情况

第三步:顺藤摸瓜追责

重要提醒

记住:法律不会让想"金蝉脱壳"的股东得逞,但也不会保护粗心大意的继任者。无论是借钱给公司、投资公司还是接手公司,都要多留个心眼——花1万买1500万的"便宜",往往藏着要命的大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