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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无法追回垫付款项-宿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3 宿松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826民初1070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河南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都公司")由付艳博100%持股,付某系该公司员工。洛阳某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聚公司")由沈某100%持股,2018年1月31日注销,经营期间张某、沈某、方某、司某均为该公司员工。

2014年4月30日,郑州某南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南城公司")与河南某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安公司")签订《郑州华南城团购房屋预定协议书》,约定由某安公司购买华南城5#副食交易广场一至三层区域约403间房屋。2017年3月23日,某安公司与某聚公司签订《华南城5号馆销售代理合同》,约定某聚公司代理销售华南城5号馆副食品市场一至三层房源,销售佣金为每平方米1700元。

2017年7月17日,在四被告代理销售下,吴明军、杨大海与某南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华南城5号馆1层1-494号商铺,建筑面积57.79平方米。吴明军、杨大海向某都公司转账支付购房款、房屋维修基金以及前期投资款共计533756元,某都公司收款后向某南城公司支付338806元房款及3756元房屋维修基金,其余191194元由某安公司向吴明军和杨大海出具收据,该款由某都公司及四被告分得。

2017年6月23日,在四被告代理销售下,某南城公司、某都公司、某安公司以同样方式与董春霞、王松枝进行房屋买卖交易,董春霞、王松枝购买华南城5号馆A区506房屋,建筑面积为58.71平方米,总付款563816元,某南城公司收取375617元房款及房屋维修基金3816元并出具发票,其余184383元由某都公司及四被告分得。

2019年,吴明军、杨大海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某南城公司及某都公司诉至新郑市人民法院,法院认定某都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将款项支付给某安公司,判决其返还吴明军、杨大海191194元及利息。后董春霞、王松枝亦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某都公司返还其二人184383元及利息。上述两案判决生效后,经法院执行,某都公司均已履行完毕。

2019年9月11日,付艳博与付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某都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付某。某都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注销登记。

上述判决生效后,付某多次要求四被告返还收取的款项,2020年1月,沈某向付某转账5万元,2020年7月,张某向付某转账5万元。2023年12月,付某以追偿权纠纷为由向新郑市人民法院起诉四被告,后因未按期缴纳诉讼费,被裁定按照撤诉处理。

判决结果
宿松县人民法院驳回了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虽然付某作为原某都公司股东有资格起诉,但他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四被告具体收取了173857元和166770元这两笔款项,即使可能存在不当得利,也无法确定金额,因此不予支持。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起案件说白了就是"有理说不出"——付某明明觉得钱被多拿了,却因为拿不出铁证而败诉。就像你借给邻居10万元买种子,说好秋收还钱,结果收成后对方赖账。你去村委会评理,但既没写借条,转账记录又混在日常买菜钱里分不清,最后只能吃哑巴亏。

为什么付某会输?关键三点

  1. 转账记录"一锅粥":付某给四被告转过很多次钱,但没注明哪笔对应哪套房。就像你给朋友发红包,写"吃饭钱",结果对方说这是上周的火锅钱,你却拿不出上周火锅的记录,法院自然没法确认。
  2. 收据"查无此人":购房客户收到的"前期投资款"收据是某安公司开的,但某都公司(付某)拿不出自己已把钱转给某安公司的证据。好比你代收快递费,客户找你退钱,你说钱已转给快递员,却拿不出转账截图,只能自己赔。
  3. 公司注销"埋隐患":某都公司注销前没清理这笔债权。就像搬家前不检查借条,等搬完家才想起有人欠钱,却找不到人要了。

遇到类似纠纷怎么办?三招保权益
第一招:钱款往来"打标签"

第二招:公司注销前"算总账"

第三招:发现问题"早动手"

最后提醒:做生意如同走路,每一步都要留下脚印。口头说"回头给你"、转账写"其他"、收据开"服务费",看似省事,实则埋雷。遇到复杂合作(如多方分钱的销售),务必请专业人士拟好合同,明确谁该给谁多少钱、怎么给、何时给。记住:法律只保护"看得见"的权益,看不见的证据,法院也爱莫能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