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施工方案变更不构成施工方违约-和县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4 和县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523民初130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某乙公司承包了和县乌江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同年3月16日,某乙公司将其中的钢板桩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某甲公司施工,并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正式施工蓝图范围以内的工作内容,采用固定总价680,000元;合同工期日历天数暂定50天,具体开工竣工日期按某乙公司要求执行;合同包干范围内包含2次设备进退场,一次材料进退场,若施工时由于某乙公司要求或现场条件不具备等原因,造成设备、材料多次进退场,则按设备12,000元/台/次,材料200元/吨/次计价;本工程无预付款无进度款,不收取质保金;支护工程施工完毕后,某甲公司应于7日内编制并向某乙公司报送工程决算书,某乙公司在收到决算书后7日内进行审批并与某甲公司确认,在15日内一次性支付80%工程款,余款在政府审计部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计付;某乙公司指定叶某为项目负责人,某甲公司指定周某为项目负责人。

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于2017年4月3日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原因,不能采用钢板桩基坑支护,必须改变施工方案,采用大开挖方式进行施工,某甲公司于同年4月9日将设备撤场现场。后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主张已施工部分工程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诉讼中,某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安徽某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量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设备进退场费用12,000元、拉森钢板桩租赁费71,820元、运输费52,052.4元,合计135,872.4元。某甲公司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20,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工程款135,872.4元及鉴定费20,000元,合计155,872.4元;驳回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启示:施工遇地质问题该如何保护自己权益

很多施工老板遇到过类似情况:工程干到一半,发现地质条件和当初说的不一样,继续按原方案干可能出安全事故,不得不改变施工方式。这时候停止施工算不算违约?钱还能不能要回来?这个和县法院的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核心观点很简单:施工中因客观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无法按原方案施工,不构成施工方违约,发包方应当支付已产生的合理费用。

那么,作为施工方,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我给您支几招:

1. 发现问题立即书面报告,别只靠"嘴上说"

本案中,某甲公司虽然提供了与叶某的录音,但因为无法确定时间、地点和具体人物,法院没有采信。正确做法是:发现地质条件变化后,立即写一份《工作联系单》或《工程变更申请》,详细说明问题、提供现场照片或地质报告,让发包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如果对方不签,就用邮政EMS寄送(保留寄送凭证),并在快递单上写明"关于和县乌江镇污水处理厂基坑支护工程地质条件变更的紧急通知"。

2. 撤离现场前务必做好"证据链"

很多施工队一遇到问题就直接撤场,结果被说成"擅自停工违约"。本案中法院之所以认定某甲公司不违约,是因为有证据证明是地质条件客观变化导致无法施工。所以,撤离前要做到三点:

3. "干了多少活"必须有"白纸黑字"确认

本案最可惜的是,某甲公司主张234,186元工程款,但因为没有工程量签证单,法院只支持了13万多。原因很简单:施工中每完成一项工作,都必须让发包方或监理在《工程量签证单》上签字。就像您去餐馆吃饭,结账时得看小票一样,没有签字确认的"工作量",法院很难认定。

特别提醒:不要以为"领导口头答应了就行"。本案中某甲公司说叶某承诺会付款,但法院认为,口头承诺没有具体时间、地点和明确内容,证明力很弱。

4. 诉讼时效没您想的那么可怕,但别拖太久

发包方常以"过时效"为由拒付款。本案中,法院认为因为某乙公司与总发包方尚未完成决算,诉讼时效还没开始计算。但别完全依赖这点!法律规定,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3年内要主张权利。建议:

5. 鉴定不是万能的,证据基础要扎实

本案法院支持了设备进退场等费用的鉴定,但对施工工程量部分没有支持,因为"现场已改变,无法复原"。想通过鉴定要回工程款,必须满足:

最后提醒您:建设工程领域,"说一万遍不如签一次字"。每次施工条件变化、每次停工、每次设备进出场,都要有书面确认。别怕麻烦,这些纸片将来可能就是您几十万工程款的"救命稻草"。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别等到现场恢复原状、证据灭失才后悔莫及。记住,在建筑工地,最值钱的不是钢筋水泥,而是您手中那一份份有签字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