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费结算后已付部分必须扣除,约定利息过高法院会依法调低-六安律师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503民初1118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9月29日,六安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乙方)与安徽某建设公司(甲方)签订《大型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甲方租赁乙方的物料提升机8台,每台月租6000元,进出场费20000元,最低使用6个月。合同还约定:设备拆除完毕后付80%费用,剩余20%在6个月内付清;若逾期付款,甲方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支付利息,并承担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及律师费。合同签订后,六安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为安徽某建设公司在玖珑府项目提供设备服务。2020年9月9日,双方结算确认安徽某建设公司欠租赁费372000元,结算单备注“拆除完毕付款80%,尾款必须在六个月内付清”。六安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称拆除时间为2020年9月9日,安徽某建设公司对此无明确记忆。结算后,安徽某建设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支付40000元,于2024年2月8日支付20000元,六安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认可这两笔款项。另查明,玖珑府项目的开发商是六安某置业公司。六安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5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安徽某建设公司需在15日内支付六安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剩余租赁费312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一年期LPR的1.5倍分两部分计算),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但驳回了六安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对董某乙和六安某置业公司的全部诉求,即董某乙不用付钱,六安某置业公司也不用担责。
三、核心观点与实用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签租赁合同时,别光盯着“高利息”“高违约金”写进合同,法院真判的时候会“砍价”,已付的钱必须先抵扣欠款! 很多人以为合同写得越狠越保险,其实不然。比如本案中,合同约定逾期利息按LPR的3倍算,但法院直接调低到1.5倍,理由是“太高了,不合理”。为什么?因为法律讲究“填平损失”,不是让你靠打官司赚钱。你租设备给对方,对方拖着不给钱,利息最多补偿你的实际损失(比如银行存款利息),3倍LPR明显超过这个范围,法院当然要调整。
如果你遇到类似租赁纠纷,记住这3点,能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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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单要盯紧“已付款”:每次对方付钱,必须马上更新欠款金额。本案中,六安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起诉时没减掉后来收到的6万元,导致法院只判了31.2万元(37.2万减6万)。现实中,很多人催款心切,忘了核对流水,结果白花律师费。建议:每次收款后,用微信或书面确认“本次支付XX元,剩余欠款XX元”,避免像本案被告董某乙那样,因签字存疑直接免责——他辩称结算单上的签名不是自己写的,法院因证据不足没让他担责,等于原告白白告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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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和违约金别“叠着要”:合同里同时写“高额利息+10%违约金”是常见误区。法院会认为:利息已经够赔损失了,再加违约金就是双重惩罚。本案原告既要3倍LPR利息又要3.7万元违约金,结果违约金全被驳回。正确做法:合同里只约定合理利息(比如LPR的1.3-1.5倍),明确写“利息已包含全部损失,不再主张违约金”。如果对方死拖不给,起诉时重点算清利息,别贪心加违约金,否则可能像本案原告一样,额外诉求全泡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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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乱告“发包方”:很多租设备的以为“项目是开发商的,就该开发商还钱”。但法律上,租赁合同只约束签字双方。本案中,六安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要求六安某置业公司(开发商)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法院直接驳回,因为这是租赁纠纷,不是工程款纠纷——开发商只对施工单位欠“工人工资”“材料款”负责(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但设备租金属于普通租赁,开发商没义务管。提醒:签合同时,务必让实际使用方(比如本案的安徽某建设公司)当乙方,别指望开发商兜底。如果对方是包工头个人,要查清他是不是公司员工(像董某乙自称项目负责人但无授权),否则告个人可能败诉。
最后强调:打官司不是写合同越狠越好,而是要“留证据、算明白、告对人”。合同里写清楚付款时间、利息标准(别超LPR4倍),每次付款留凭证,结算单双方签字盖章。遇到拖欠,先发书面催款函,再协商分期;协商不成再起诉,重点抓欠款本金和合理利息。记住,法院是讲公平的地方,不是让你“暴利维权”的——该你的钱一分不少,不该你的多一分也要不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