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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签字确认欠款不必然承担个人责任-丰城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丰城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981民初4395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江西宏某有限公司与长沙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签订《电机购销协议书》,约定江西宏某有限公司将电机卖给长沙某有限公司,长沙某有限公司应当按时支付货款。截至2018年11月19日,长沙某有限公司欠电机货款910,970元未付,由王某出具“欠到万总电机货款910,970元”的欠条;2024年1月26日,江西宏某有限公司与长沙某有限公司再次对账结算,并由长沙某有限公司盖章、王某签名出具“今欠某货款659,080元”的欠条。2024年9月25日,江西宏某有限公司与长沙某有限公司就电机货款在丰城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确认长沙某有限公司尚欠江西宏某有限公司货款616,915元,后长沙某有限公司再支付了100,050元,剩余货款516,865元至今未付,经江西宏某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也未执行到款项。另查明,王某与长沙某有限公司签订了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长沙某有限公司安排王某在财务部门财务岗位工作。长沙某有限公司作为参保单位为王某缴纳了相关的社保。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江西宏某有限公司告王某个人还钱,但法院没支持,直接驳回了所有请求。钱还得找长沙某有限公司要,王某不用掏一分钱;诉讼费和保全费共12,201元,全部由江西宏某有限公司自己承担。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员工在公司欠条上签字≠个人欠债!
很多人以为,对方公司员工在欠条上签了字,就能当“人质”追债。但这个案子说清楚了:如果员工是代表公司干活(比如财务对账),签字只是职务行为,个人根本不用替公司还钱。法院看的是整体证据——王某有劳动合同、公司给她交社保、欠条盖了公司公章,她只是按工作流程签字,所以责任全在公司,不在她个人。

遇到类似欠款纠纷,你该这样做:

  1. 你是卖货方(债权人):签字时多留一手!

    • 别光让对方员工签字。一定要求加盖公司公章,并在签字处写明身份,比如“王某(代表长沙某有限公司财务部)”。
    • 保留对方是公司员工的证据:要一份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记录,或者微信里对方自称“我们公司财务”的聊天截图。
    • 记住:如果只有个人签字没公章,又没证据证明是职务行为,后期很难告个人。就像本案,原告以为王某签字就是“个人欠债”,结果法院说“不成立”。
  2. 你是公司员工(别慌!):签字前先“自保”。

    • 代表公司签文件时,务必写清“代表XX公司”,比如“王某(长沙某有限公司财务经办人)”。
    • 保存好你的“护身符”: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这些能证明“我只是打工的,不是欠债人”。
    • 千万别干这事:别在欠条上写“本人承诺还款”之类的话,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个人愿意还钱”,那就真要自己掏腰包了!
  3. 钱要不回来?先找公司,别急着告个人!

    • 如果公司欠钱不还,先起诉公司(像本案原告之前做的调解),而不是直接告员工。
    • 公司没钱执行?也别轻易告员工个人!法院会严查:员工是否越权签字?是否有“个人还债”的明确表示?本案中,王某全程用公司名义交易,原告却硬说她是“个人欠债”,结果白花诉讼费。
    • 实在没辙时:如果员工明显是“假公济私”(比如用公司名义借钱自己花),才考虑告个人,但必须拿出铁证,比如录音说“这钱我私人用”。

一句话总结:商业往来中,公章比人名重要,职务行为不背锅!下次签欠条,多写“代表XX公司”5个字,省去日后大麻烦。如果遇到欠款,先理清“谁该负责”,别让错误对象拖垮你的追款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