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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取诈骗现金小心被判刑坐牢 - 安义县律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3 安义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号:(2025)赣0123刑初114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5年5月7日左右,被告人张某、颜某为赚快钱,在上线的指使下,开着一辆小轿车从广东阳江赶到南昌帮忙取现金转移赃款。他们合计转移了35万元诈骗来的钱(其中15万元没成功)。具体过程是:

  1. 2025年5月8日下午,两人开车到安义县,张某从被电信诈骗的被害人李某手里拿到10万元现金,转手交给上线。
  2. 2025年5月16日下午,两人开车到南昌西湖区某路附近,张某从另一被害人王某手里拿到5万元现金交给上线。
  3. 2025年5月20日上午,两人又到同一地点,用同样方法从王某处拿到5万元现金。
  4. 2025年5月21日上午,两人再次去该地点,准备接收王某被骗的15万元时被警察当场抓了。警察从张某身上搜出0.24万元、从颜某身上搜出0.33万元。
    两人被抓后一开始没说实话,后来在检察院阶段才承认了事实。另外,张某之前因抢劫坐过牢,2021年底才放出来;颜某去年刚因盗窃罪服刑一年,2025年1月才出狱。

法院最后怎么判的?很简单:张某被判1年4个月牢,还要交5000元罚金;颜某被判1年2个月牢,同样交5000元罚金。两人身上被搜出的钱,直接用来抵罚金了。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普通人遇到类似事千万别碰!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一句话:帮陌生人取“来路不明”的大额现金,99%是替诈骗分子“洗钱”,轻则罚款,重则坐牢! 张某和颜某以为只是“跑腿赚辛苦费”,结果摊上大祸。为什么?因为法律明文规定,明知是犯罪得来的钱(比如诈骗款),还帮人转移、藏匿,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尤其要注意三点:

  1. “不知情”不是挡箭牌,别信“高薪日结”陷阱!
    张某和颜某辩解“不知道是诈骗款”,但法院从他们行为就能推断“明知”:专程跨省开车、频繁在隐蔽地点取大额现金、上线给的钱远超正常跑腿费。现在诈骗团伙常以“兼职取现”“高薪日结”招人,实际就是让你当“工具人”。记住: 任何工作如果要求你频繁取大额现金(尤其5万以上)、不让问钱的来源、只给现金不签合同,基本就是骗局!千万别贪小便宜,否则坐牢时哭都来不及。

  2. 被抓后“扛着不说”反而罪加一等,主动交代能减刑!
    两人一开始被抓时嘴硬,想蒙混过关,结果失去“从宽处理”机会。直到检察院阶段才老实,才勉强算“认罪认罚”争取轻判。正确做法是: 如果真被卷入类似纠纷(比如朋友让你帮忙取钱后发现不对劲),第一时间停止参与,保留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截图),主动向警方说明情况。法律鼓励“早认错、早补救”,如实供述可能免于刑罚或大幅减刑——但像本案这种已实际转移赃款的,至少得罚钱;如果转移金额超10万,基本要坐牢。

  3. 有前科的人再犯,刑期直接翻倍!
    张某和颜某都有抢劫、盗窃前科,刚出狱又干这事,法院直接认定“累犯”,刑期比普通人重得多(正常初犯可能判1年以下)。特别提醒: 如果你或家人曾因盗窃、诈骗等罪坐过牢,更要远离任何“来钱快”的活。法律对“二进宫”“三进宫”下手极狠,刑期可能比第一次翻倍!

最后给普通人的实操建议:

法律不保护“法盲”,但会给知错就改的人机会。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可能是铁饼——砸中你就得蹲大牢!

(注:文中人名“李某”“王某”等均按司法文书规范隐去全名,企业名称依要求模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