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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固定未取出也能做伤残鉴定,保险公司不能随便否定司法鉴定-抚州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3 抚州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赣10民终1623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5年2月12日18时10分许,胡某驾驶车牌号为苏L9XX的小型客车,沿汤显祖大道行驶至汤显祖大道三翁别院路段右转弯时,与直行的盛某驾驶的赣FA5XX发生碰撞,造成盛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5年2月14日,经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胡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当事人胡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盛某无责任。

盛某受伤后于2025年2月13日至2025年2月28日在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花费住院费11276.79元。出院诊断:左桡骨小头骨折。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及护理;2.继续加强患肢功能锻炼;3.定期复诊,约术后2年可酌情取出内固定物;4.不适门诊随诊。

盛某于2025年3月3日至2025年4月3日在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1天,花费住院费5970.1元。出院诊断:1.骨折治疗术后恢复期2.左桡骨小头骨折。

盛某于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5月16日在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费住院费1771.1元。出院诊断:1.骨折治疗术后恢复期2.左桡骨小头骨折3.疼痛。

综上,盛某医疗费合计19017.99元,共住院治疗55天。

经盛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抚州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于2025年8月对盛某伤残等级、后续诊疗项目作出了鉴定,鉴定意见如下:1.被鉴定人盛某左上肢损伤遗留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盛某后续诊疗项目费为取出左桡骨内固定物及定期复查、作业疗法,费用建议为6000元。盛某花费鉴定费1600元。

盛某儿子盛某宸于2020年3月出生。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垫付盛某17000元。事故发生时,胡某驾驶的苏L9XX**的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300万元商业第三者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盛某赔偿损失146791.49元。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核减赔偿金额118923.5元。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保险公司需全额赔偿盛某损失。

三、核心观点和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内固定未取出不影响伤残鉴定,保险公司不能仅凭主观猜测否定司法鉴定结果!

很多人遇到交通事故后有个误区:以为必须等体内钢板、钢钉等内固定物全部取出、完全康复后才能做伤残鉴定。这起抚州的案例彻底打破了这种错误认知!

保险公司上诉时提出了两点"理由":

  1. "盛某体内钢板还没取出,治疗没结束,不能做伤残鉴定"
  2. "鉴定只测了肘关节屈曲伸展,没测旋前旋后,结果不准确"

但法院为什么没采纳呢?因为:
鉴定时机合法:盛某的伤情在2025年8月已经稳定(出院3个多月后),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的"临床治疗终结或伤情稳定"标准,不需要等2年后取钢板。
鉴定程序规范:鉴定机构专门出具了书面说明,解释了为何只需测量屈曲伸展(该部位损伤特性决定),完全符合行业规范。
保险公司证据不足:保险公司只是"嘴上说说",没提供任何医学证据证明鉴定错误,法院当然不会支持。

给交通事故伤者的3个实用建议:

  1. 别被"必须等取钢板"忽悠
    很多保险公司会说"等你取完钢板再鉴定",想拖到你放弃索赔。记住:只要医生证明伤情稳定(一般出院3-6个月后),就可以做鉴定!像本案盛某在取出内固定前就做了鉴定,法院照样认可。

  2. 坚持走正规鉴定程序

    • 一定要通过法院委托鉴定(像本案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
    • 拒绝保险公司指定的"关系户"鉴定所
    • 拿到鉴定报告后立即核对:是否有"治疗已终结"的医学依据?是否说明测量方法?
  3. 应对保险公司质疑的正确姿势
    如果保险公司像本案一样质疑鉴定结果:

    • ✘ 不要说"鉴定所说了算"(没用!)
    • ✔️ 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书面医学证据(比如三甲医院骨科专家意见)
    • ✔️ 让鉴定机构出具补充说明(本案中抚州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就做了这点)
    • ✔️ 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让保险公司自己证明鉴定错在哪!

特别提醒:

最后说句大实话:很多伤者因为不懂法,被保险公司忽悠着签了"一次性了结"协议,结果少赔好几万!记住这个案例的核心——伤残鉴定看的是伤情是否稳定,不是看钢板取没取。遇到类似情况,先咨询专业律师再做决定,别让自己的血汗钱白白打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