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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宜春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6 宜春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9民终2537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宜春某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系宋某,在2009年7月1日实缴出资312万元,持股比例为39%,邱某甲在2009年7月1日实缴出资488万元,持股比例为61%;款项到账后即于2009年7月2日被分别转出至邱某(50万)、周某(495万)、邱某甲(255万)账内。宜春某有限公司成立后在宜春市袁州区温汤镇开发建设了泉月山庄。2013年1月10日,刘某与宜春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某购买的房屋为泉月山庄1号楼4层435号房,面积为48.14㎡,总价款为501,775元。刘某按照约定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刘某与宜春某有限公司于同日签订了一份《酒店经营合作协议书》,主要约定:刘某将上述房产提供给宜春某有限公司用于酒店经营活动;酒店经营期限为15年,从201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酒店由宜春某有限公司投资经营管理,刘某不再投资,宜春某有限公司承诺,不论酒店经营盈亏,均采用固定投资回报方式支付刘某利润,在每年的1月20日前支付,2019年全年支付35,124元,2020年全年支付40,142元,2021年全年支付40,142元,2022年全年支付50,178元;如未按时支付刘某每年应得投资回报,超过壹个月时,应按每日所欠款项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此后,刘某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并依约将房屋交由宜春某有限公司用于酒店经营。因宜春某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向刘某支付2019年及之后的租金,故刘某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江西省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20日,宋某出资200万占比20%,邱某甲出资400万占比40%;2013年12月10日,宋某退股。自江西省某有限公司成立起至2013年12月10日期间,宜春某有限公司账户向江西省某有限公司账户转入700万元。

2014年4月13日宜春某有限公司作出了股东会决议:同意邱某甲将其所持有本公司61%的股权(人民币488万元)以人民币48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某;同意宋某将其所持有本公司29%的股权(人民币232万元)以人民币23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某;同意宋某将其所持有本公司10%的股权(人民币80万元)以人民币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邱某。2014年4月15日,宜春某有限公司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投资人由"邱某甲出资488万元,占61%,实缴出资488万元,宋某出资312万元,占39%,实缴出资312万元"变更为"邱某,出资80万元,占10%,实缴出资0万元,吴某,出资720万元,占90%,实缴出资0万元";法定代表人由"宋某"变更为"吴某"。

2016年5月23日,宜春某有限公司以其资产为江西省某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设立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宜春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委托邱某乙领取营业执照,同时邱某乙系宜春某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

2022年5月6日,宜春某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称因当时银行要求不能以公司名义办理贷款,故用公司股东宋某个人身份信息向银行开户用于公司贷款,该账户往来款项都是用于公司贷款及还贷。

本案审理过程中,宋某在其他系列案中申请对宜春某有限公司与宋某之间自2009年7月2日至2014年4月15日期间的资金进行司法审计。经委托审计,结论为"截至2014年4月15日,宋某收到宜春某有限公司资金557万元,支付给宜春某有限公司资金1,090.6万元,最终宜春某有限公司欠宋某533.60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宜春某有限公司向刘某支付2019-2022年租金共计165,586元及违约金(按月利率1.23%计算);邱某甲在抽逃出资25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刘某要求宋某、江西省某有限公司、邱某乙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股东抽逃出资必须"退钱",但光看资金往来不能"拉人下水"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当公司欠你钱时,想让股东个人"掏腰包"还债,必须有铁证!法院不会因为股东和公司有资金往来就轻易判股东个人还债,关键要看是否有"抽逃出资"或"人格混同"的充分证据。

遇到类似房租纠纷,你应该这样做:

  1. 先告公司,别急着拉股东下水
    刘某聪明的做法是:先让宜春某有限公司承担支付租金的主体责任。法院明确判决公司必须支付16万多租金和违约金。记住:签合同的是公司,不是个人,公司是第一责任人。就像你租房给"张三家的公司",首先应该找"张三家的公司"要钱,而不是直接找张三个人要钱。

  2. 想让股东个人还钱?必须收集"抽逃出资"铁证
    邱某甲为什么被判要还钱?因为他刚把488万投资款打进公司账户,第二天就转出255万到自己账户,这被法院认定为"抽逃出资"。法律明确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要在抽逃金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给你的建议:如果发现股东把投资款转走,立即收集银行流水(显示"股东账户→公司账户→股东账户"的转账记录)、公司财务账簿等证据。普通老百姓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这些证据,别自己瞎猜!

  3. 光有资金往来≠股东要还债,别被"表面现象"误导
    宋某和公司有大额资金往来,为什么不用还钱?因为审计显示:公司反而欠宋某530多万元!这说明资金往来是正常的经营行为,不是抽逃出资。法院强调:不能仅凭"公司转钱给股东"就认定股东要还债,必须证明这是"非法转移资产"。
    给你的建议:如果你发现公司和股东有资金往来,不要急着起诉股东。先查清楚:这笔钱是借款?投资款?还是报销款?普通转账记录不能直接证明股东有问题,需要专业会计审计才能说清。

  4. 普通员工、财务人员一般不担责,别乱告人
    刘某告了财务人员邱某乙,理由是"公司往她账户转钱"。但法院说:她是财务,转钱是工作需要,备注了"公司支出"的都不能算她个人侵占。法律保护正常履职的员工!
    给你的建议:公司欠钱时,别随便告员工。除非你能证明员工故意转移资产、协助股东逃债(比如伪造账目),否则告员工基本会败诉,还白花诉讼费。

  5. "关联公司"不等于"一家人",证据不足别乱告
    刘某认为宜春某有限公司和江西省某有限公司是"一家人",要求江西省某有限公司还债。但法院发现:两家公司股东不同、业务不同,虽然有700万转账和抵押担保,但不足以证明"财产混同"。
    给你的建议:如果发现债务公司和另一家公司有关联,必须收集"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三方面证据。比如:两家公司用同一套财务人员、共用办公场所、账目不分家等。仅有几笔转账远远不够!

最后提醒:这类案子胜败关键在证据!如果你遇到公司欠房租,第一时间:
✅ 保存好租赁合同和催款记录
✅ 向法院申请调取公司工商档案、银行流水
✅ 必要时申请司法审计(法院会委托专业机构)
别自己瞎猜"股东肯定有问题",法律只认证据不认感觉。记住:证明股东要还钱的举证责任在你身上,不是让股东自证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