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须承担连带责任 - 衡阳县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421民初4564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被告衡阳某乙公司系2020年8月28日成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为周某。2020年9月12日,原告衡阳某甲公司与被告衡阳某乙公司签订《海信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空调系统,总价658000元,分阶段付款:签合同时付10%(65800元),内机进场付30%(197400元),室内安装完毕付30%(197400元),主机验收合格付27%(177660元),质保一年后付清3%尾款(19740元)。原告按约定完成供货,被告通过公司账户分7次转账共计443200元,但仍欠214800元。2024年2月8日,原告股东打电话给周某确认欠款,周某回复“对,你那边还有二十多万,具体数字我记不清了”。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衡阳某乙公司需在10日内支付原告衡阳某甲公司货款214800元及利息(从2025年8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周某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61元由两被告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如果你开了一人公司(就是你自己当老板、自己当股东的公司),却不能证明公司账上的钱和你个人的钱是分开的,一旦公司欠债,法院会直接让你个人掏腰包还钱!
为什么周某要替公司还债?因为衡阳某乙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只有周某一个股东),而周某在法庭上既没出庭,也没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司钱≠自己钱”。比如,他没拿出银行流水、财务报表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法院只能推定:公司就是他个人的“钱袋子”,欠债自然要个人兜底。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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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卖货方(像原告衡阳某甲公司):
- 合同写清楚,付款留痕迹。 签合同时,务必分阶段约定付款条件(如“发货后付30%”),每次收款后保存转账记录。像本案中,原告用银行回单+通话录音证明欠款,证据链完整,法院一眼就认。
- 发现对方是一人公司,多盯股东。 如果合作方是“老板=股东”的公司,直接要求股东在合同上签字(像本案周某在甲方处签名),并保留催款录音——万一公司赖账,股东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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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买货方或开公司的一方(像被告衡阳某乙公司):
- 一人公司老板务必“公私分明”。 用自己的钱给公司注资?开专户!公司收入进个人账户?绝对不行!每年做好财务审计报告,保留银行流水、记账凭证。像本案,周某只要提交一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材料(比如年度审计报告),就能避免连带责任。
- 别当“失踪股东”。 法院传票来了就躲?本案周某拒不到庭,等于主动放弃解释机会。结果:欠款坐实+连带责任坐实。记住:不出庭不举证,法院只能按原告说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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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避坑提醒:
- “公司欠债个人不还”是误区! 很多人以为开了公司就“有限责任”,但一人公司是例外——法律要求股东自证清白,否则债务全背身上。
- 利息损失别小看。 本案欠款拖了3年多,光利息就可能涨几万。及时起诉很关键:从你正式告到法院那天起(本案是2025年8月1日),就能算利息,拖得越久对方亏越大。
最后划重点:开一人公司省事,但风险高!要么规范财务(钱进钱出走公司账户),要么干脆注册普通有限公司(多拉一个股东)。真遇上欠款纠纷,别学周某“玩消失”——积极应诉、交证据才是王道。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保护装瞎的股东!
(注:文中公司及人名已按规范匿名处理,衡阳某甲公司对应原告,衡阳某乙公司对应被告公司,周某对应被告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