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家庭在征地补偿中应享增加一人份额权益-衡阳县律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案号:(2025)湘0421民初6204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告万某、陈某系夫妻关系,万某之子系二原告之子。2007年4月26日,衡阳县某乙向原告万某、陈某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2017年、2019年,被告衡阳县某甲因土地被征收就土地征收补偿款等集体经济收益三次进行分配,万某之子父母、万某之子夫妻与其子参与了分配,某甲共分配给万某之子7200元,其中2016年人平4500元,2017年人平2000元,2019年人平700元。2021年8月26日,湖南衡阳某管理委员会(甲方)与被告衡阳县某甲(乙方)签订《征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甲方拟征收乙方土地的总面积191.43亩,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次征地补偿款为12141511元,包含万某、万赢在内的某甲组民在合同尾部签字确认。2022年1月18日,某甲就2021年征地款分配问题经多场群众大会协商,对以前的协议进行修改,签订一份《协议书》,万某之子未在协议上签名,该协议确定2021年征地补偿款分配名单、照顾分配名单、本次分配金额及今后组内增减人员相关分配调整方法,万某之子名下参与分配人数为其妻儿三人(不含万某之子),万某名下参与分配人数为两人。随后,被告某甲根据该协议书按人平85000元将2021年度征地补偿款予以分配,没向万某之子分配支付。万某之子于2008年12月当兵入伍。2023年12月,因退伍转业,安置于衡阳县某局事业编制工勤岗。原告万某曾于2023年4月6日向被告某甲提出《收益分配报告》申请,认为万某之子应享受组内收益分配,该报告上盖有衡阳县西渡镇某委员会公章,另有26户村民签名。2025年7月,万某之子起诉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85000元,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2025年9月4日,二原告了解《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再次向被告某甲提出增加一人份额的分配请求未果,引发纠纷,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衡阳县某甲在10日内向原告万某、陈某支付2021年土地征收补偿款中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85000元。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说清楚了一件事:只要您是合法的独生子女家庭,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时,就有权多拿一份钱(即增加一人份额)。法院为什么支持原告?关键就两点:
- 政策有明确规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白纸黑字写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期间,独生子女家庭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必须多给一人份额。原告万某、陈某2007年就领了光荣证,一直没再生二胎,完全符合条件。被告某甲小组不给这份钱,就是违法。
- 主张权利不算晚:被告辩称"过了3年诉讼时效",但法院没采纳。因为原告万某2023年4月就提交过《收益分配报告》,相当于提前"喊过话",这能打断诉讼时效的"倒计时"。所以2025年再起诉,时间上完全来得及。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记住这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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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查证自己是否符合条件:
- 确认您是否在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在领的新证不适用此政策)。
- 保留好光荣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原件——这是您维权的"铁证据",千万别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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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时主动提要求,别等钱发完:
- 集体土地要征收时,小组通常会开大会讨论分钱方案。这时您必须当场提出:"我是独生子女家庭,要多分一份",并要求写进协议。
- 如果小组拒绝,立刻书面申请(像原告那样写《收益分配报告》),让村委会盖章证明您主张过权利。这一步能防止对方 later 说"你早该提,现在过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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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拒后抓紧行动,别拖:
- 从您知道被少分钱那天起,3年内必须起诉(比如2025年9月被拒,最晚2028年9月要告到法院)。
- 别学原告的儿子万某之子:他2025年7月自己起诉要钱,却因身份问题(退伍安置后可能不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败诉了。父母才是光荣证的持有人,该由父母出面主张权利!
最后提醒:农村分钱纠纷常见,但政策对独生子女家庭有倾斜保护。别怕"告乡亲",法律站在您这边。只要证据齐全、及时行动,多拿一份补偿款完全可能。如果小组推脱,直接找当地司法所或法院立案——3年时效不等人,早主张早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