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场所所有者不能以托管协议逃避安全责任-衡阳县律师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案号:(2025)湘04民终3371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15日,经营范围包括家禽饲养、旅游业务等。2023年11月4日上午11时左右,左某云和家人朋友在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乐园内网红桥上游玩,左某云摔倒在气垫上,因气垫漏气,导致左某云摔伤。2023年11月4日,左某云先被送往衡阳县中医医院治疗,后被送往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2023年11月4日至11月17日,左某云在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左某云在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总医院门诊治疗。2025年3月18日至3月22日,左某云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治疗4天。
2024年5月20日,左某云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人体损伤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拾级伤残。2025年5月13日,因左某云后续进行了右全髋关节置换术,再次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
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每人责任限额为10万元(其中死亡、残疾赔偿限额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向左某云支付了医药费18,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左某云346,036.18元,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赔偿90,000元。二审法院驳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重要提示:游乐场所受伤,谁该负责?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关键道理:游乐场所的所有者不能简单地通过一份"托管协议"就把自己摘得干干净净。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为把乐园"托管"给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所有责任就转移了,结果法院还是判它要全额赔偿,这是为什么呢?
核心问题在于:虽然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了托管协议,但协议里明确规定,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仍然掌握着"实权":
- 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每周要向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汇报收入情况
- 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审核财务报表
- 乐园的重大决策(如活动策划、合同签订、园区开发等)必须经过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
- 大额开支必须由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批准才能报销
- 双方还要按比例分成经营利润
更关键的是,事故发生后,左某云收到的医药费是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的,而且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还为这个乐园买了保险。这些都证明它才是真正的"实际控制人"。
给大家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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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游乐场所受伤:
- 第一时间保存证据:保留好门票、支付记录(扫码支付截图)、现场照片和视频
- 不要轻信"我们不是经营者"的说辞:即使工作人员说"我们只是场地提供方",也要问清楚到底是谁在负责运营,要求查看营业执照
- 及时就医并保留所有医疗记录:包括挂号单、病历、检查报告、缴费凭证等
- 不要急着签"和解协议":很多场所会要求你签"一次性解决"的协议,但可能远低于你应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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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场所经营者:
- 托管不等于甩手不管:即使把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也要确保对方有资质、有保险,自己仍要履行监督责任
- 安全设施要定期检查:网红桥、气垫等设施容易老化漏气,必须建立日常检查制度
- 购买足额保险:本案中保险公司只赔了9万元,而总赔偿额超过43万元,差额部分全部由公司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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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
- 伤残等级会随着治疗变化!本案中左某云第一次鉴定是十级伤残,后来因做了关节置换手术,第二次鉴定升级为九级伤残,赔偿金额大幅提高。伤情没有稳定前不要轻易做最终鉴定
- 即使场所挂的是别人公司名字,只要实际管理权还在你手里,安全责任就跑不掉
最后提醒大家:游乐场所的安全责任,法律看得非常严。作为游客,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作为经营者,切莫以为签个托管协议就能"金蝉脱壳"。当安全设施出问题导致游客受伤,最终买单的往往是那个掌握实际控制权的"幕后老板"。遇到纠纷时,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