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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质量问题索赔必须证明因果关系-新密产品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新密律师


大家好!我是征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专为老百姓解读“天书”判决书。今天这个案子特别典型——很多养殖户都遇到过“饲料喂羊后羊死掉”的糟心事,但为什么法院没支持索赔呢?看完你就明白该怎么处理类似问题了。别担心,咱们用大白话讲清楚,保准你一分钟看懂!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0183民初1044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直接复制法院认定内容,已按规则改写名称):
原告翟某在新密市牛店镇开办养殖场养羊。2025年4月20日至2025年5月5日期间,翟某从被告郑某处购买由被告山东某公司生产的《牛羊育肥期精料补充料肥育美1103Y》饲料3吨零10袋。该批饲料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26日,保质期为:3-10月60天,11月-2月90天。此后翟某用饲料喂羊,发现羊出现不适和死亡情况,自行买兽药治疗。后与郑某沟通,郑某同意拉走剩余饲料,但最后没运走。
翟某自行委托河南某公司对饲料检测,支付检测费1380元。2025年7月24日,河南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样品生产日期2025年4月26日,检测日期2025年7月18日至23日,结论为“所检项目有判定依据的符合国家标准,无判定依据的只提供数据”。报告显示:未检出铅、黄曲霉毒素B1;总砷、呕吐霉素符合标准;铬含量4.99毫克/千克、汞含量0.012毫克/千克、玉米赤霉烯酮137微克/千克。
另查明,《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17》对精料补充料的铬、汞、玉米赤霉烯酮含量无明确规定。例如:铬仅规定饲料原料≤5mg,其他饲料产品(如猪用饲料)有标准,但没提牛羊精料;汞和玉米赤霉烯酮同理,标准只覆盖部分饲料类型。
再查明,翟某与河南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支付律师费55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翟某全部诉求(包括退款9030元、赔偿损失10万元、治疗费3000元等),案件受理费1339元由翟某自己承担。简单说:翟某告输了,一分钱没拿到。

三、核心观点:遇到类似纠纷,千万别犯这三个错误!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饲料有问题”不能光靠嘴说,必须拿出“饲料直接导致羊死”的铁证,否则法院不认! 翟某败诉不是因为饲料真的没问题,而是他没证明“饲料→羊死”的因果关系。很多老乡一遇到损失就急着索赔,结果白白浪费钱和时间。下面教你三招正确操作,关键时刻能救命:

1. 发现问题要“抢时间”,别等过期才行动!
翟某最大的坑:羊4月喂饲料出问题,7月才去检测——饲料早过60天保质期了!法院直接说“过期检的不算数”。就像你买牛奶变质了,得当天拍视频、留样品,拖到过期再检,商家一句“你自己保存不当”就推掉了。
正确做法:

2. 检测报告要“对标准”,别花冤枉钱乱检!
翟某自己掏1380元检测,结果报告里铬、汞超标,但法院说“标准没规定精料补充料的限值”,等于白检。这就像查酒驾,你测体温再准也没用,得用酒精测试仪!
正确做法:

3. 谈赔偿要“抓主体”,别被销售员带偏节奏!
翟某只找销售员郑某扯皮,但法院认定:郑某是山东某公司员工,个人不担责。更糟的是,他没证明“饲料缺陷”和“羊死”有直接联系——羊可能因天气、防疫不当死亡,他却没排除其他原因。
正确做法:

最后划重点:
老百姓维权不是“我觉得有问题就能赔”,而是“法院看到证据才认账”。下次遇到饲料、种子、农药等质量问题,记住口诀:“早固定、对标准、找官方”——别自己闷头检,第一时间找农业部门介入,让专业人干专业事!如果损失大(超1万元),赶紧咨询专业律师(别拖到证据灭失),很多地方有免费法律援助(12348热线)。

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仅为普法参考。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判断,切勿直接套用。
(注:为保护隐私,文中姓名、企业名均按规则简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