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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搭乘出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可减轻-新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新密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0183民初1200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5年7月19日17时,杨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河南省新密市郑某乙与赵某十字路口时,与侯某驾骑两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相撞,致侯某及两轮电动车乘车人司某受伤,造成伤两人、车损两台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新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侯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司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杨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保险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司某于2025年7月19日至2025年8月18日在新密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治疗30天,花费门诊医疗费70元、住院医疗费65408.79元。后,司某于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9月30日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88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治疗43天,花费门诊医疗费423.48元、住院医疗费137204.72元。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中原某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垫付司某抢救费67084.14元。

判决结果:

  1. 中国某保险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支付司某损失21388元(其中支付给司某3388元,支付给中原某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18000元);
  2. 某财产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司某损失113853元(其中支付给司某84403元,支付给中原某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29450元);
  3. 侯某支付司某损失56927元(其中支付给司某37293元,支付给中原某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19634元);
  4. 驳回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无偿搭乘非机动车出事故,驾驶人可减轻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最值得关注的是:侯某作为电动车驾驶人,无偿搭载朋友司某发生事故,虽然被认定负同等责任,但法院最终只让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非50%)

为什么能减轻责任?法院说得很清楚:
1️⃣ 《民法典》第1217条虽然写的是"非营运机动车",但法院认为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非机动车
2️⃣ 侯某和司某是朋友关系,属于无偿搭乘(没收车费),且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3️⃣ 侯某虽然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电动车只能载12岁以下儿童"的规定(司某已满12岁),但考虑到无偿搭乘的情谊性质,法院仍酌情减轻了责任。

对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1️⃣ 如果你是"搭顺风车"的人(如本案中的司某):

2️⃣ 如果你是"骑电动车带人"的驾驶人(如本案中的侯某):

3️⃣ 关于医疗费索赔的"生死线":

4️⃣ 特别注意"救助基金"的坑:

最后提醒
电动车带人看似小事,但出事就是大事!尤其是载12岁以上的人,一旦事故:
👉 驾驶人要赔钱(即使无偿)
👉 乘坐人可能拿不到全赔
最好的办法是:12岁以上别坐电动车后座,骑车人更别好心载人——真正的友情是"为你安全着想",而不是"载你一程"。

(注:本文仅基于公开判决分析,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