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乘出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可减轻-新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0183民初1200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5年7月19日17时,杨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河南省新密市郑某乙与赵某十字路口时,与侯某驾骑两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相撞,致侯某及两轮电动车乘车人司某受伤,造成伤两人、车损两台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新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侯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司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杨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保险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司某于2025年7月19日至2025年8月18日在新密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治疗30天,花费门诊医疗费70元、住院医疗费65408.79元。后,司某于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9月30日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88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治疗43天,花费门诊医疗费423.48元、住院医疗费137204.72元。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中原某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垫付司某抢救费67084.14元。
判决结果:
- 中国某保险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支付司某损失21388元(其中支付给司某3388元,支付给中原某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18000元);
- 某财产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司某损失113853元(其中支付给司某84403元,支付给中原某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29450元);
- 侯某支付司某损失56927元(其中支付给司某37293元,支付给中原某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19634元);
- 驳回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无偿搭乘非机动车出事故,驾驶人可减轻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最值得关注的是:侯某作为电动车驾驶人,无偿搭载朋友司某发生事故,虽然被认定负同等责任,但法院最终只让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非50%)。
为什么能减轻责任?法院说得很清楚:
1️⃣ 《民法典》第1217条虽然写的是"非营运机动车",但法院认为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非机动车。
2️⃣ 侯某和司某是朋友关系,属于无偿搭乘(没收车费),且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3️⃣ 侯某虽然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电动车只能载12岁以下儿童"的规定(司某已满12岁),但考虑到无偿搭乘的情谊性质,法院仍酌情减轻了责任。
对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1️⃣ 如果你是"搭顺风车"的人(如本案中的司某):
- ❗ 不要以为"我没责任就能拿全赔"!即使是对方全责,如果你坐的是非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而驾驶人是无偿带你,法院可能会减少你的赔偿金额。
- 💡 建议:平时可以自己买份意外险,别把所有希望都寄托在对方身上。事故发生后,一定要保留好所有医疗单据,特别是医生写的"医嘱"——这是报销外购药品的关键(比如本案中法院支持了有医嘱的人血白蛋白费用,但不支持无医嘱的检测费)。
2️⃣ 如果你是"骑电动车带人"的驾驶人(如本案中的侯某):
- 🚫 千万别超载!《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明确规定:电动车只能载一名12岁以下儿童。本案中侯某载了已满12岁的朋友,本身就违法了。
- ⚖️ 如果发生事故,主动主张"无偿搭乘应减轻责任"!向法院说明:
✓ 你们是朋友/亲戚关系
✓ 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 你当时没有酒驾、超速等重大过错
(本案中侯某因这两点,责任从50%降到30%)
3️⃣ 关于医疗费索赔的"生死线":
- ✅ 能报销的:医院正式票据 + 医生手写"医嘱"(比如病例上写"需人血白蛋白")。
- ❌ 不能报销的:
• 没有医嘱的外购药(如自己觉得需要买的保健品)
• 没有检测报告的"检测费"(本案中1800元检测费被驳回)
• 没有转账记录的"现金支付"(保险公司会质疑真实性)
4️⃣ 特别注意"救助基金"的坑:
- 如果事故后有人垫付了抢救费(如本案中中原某保险公司垫付6.7万元),这笔钱最终必须由责任人偿还!
- 法院判决时会直接从你的赔偿款中"扣掉"垫付部分,你实际拿到的钱会变少(本案中司某最终只拿到3388+84403+37293=125084元,远少于主张的21万元)。
- 💡 建议:处理赔偿时主动问"有没有救助基金垫付",提前把这部分钱预留出来。
最后提醒:
电动车带人看似小事,但出事就是大事!尤其是载12岁以上的人,一旦事故:
👉 驾驶人要赔钱(即使无偿)
👉 乘坐人可能拿不到全赔
最好的办法是:12岁以上别坐电动车后座,骑车人更别好心载人——真正的友情是"为你安全着想",而不是"载你一程"。
(注:本文仅基于公开判决分析,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