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管理公司不能以疫情为由拖欠疫情后租金-张家界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802民初4604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8年5月23日,蒲某(原告)与张家界某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约定:蒲某将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办事处板坪村某期(双泉湾苑区)二街15栋××号的房产(建筑面积85.57㎡)委托被告统一经营管理,委托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关于租金支付,合同明确约定:
- 前三年(2020-2022年)的固定收益241800元,已通过抵扣房款方式一次性支付完毕;
- 第四年、第五年(即2023-2024年)的固定经营收益为每年税前80600元;
- 被告应在每一年度结束后30天内支付当年收益,且需扣除10%税费后支付给原告。
实际情况是:被告已按约支付了2020-2022年的收益,但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固定经营收益一直未支付。扣除10%税费后,被告共欠原告14508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25年4月收回房产,并于2025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欠款。
被告辩称:
- 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请求将固定收益比例从原合同标准降低至2.75%;
-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不构成违约;
- 部分房产未实际交付,不应支付租金。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张家界某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蒲某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固定经营收益145080元(已扣除10%税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1. 疫情结束后拖欠的租金不能"赖账"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酒店管理公司不能拿"疫情"当万能挡箭牌,特别是对疫情结束后的租金。法院明确指出,本案中被告拖欠的是2023-2024年的收益,而支付时间应在2025年2月1日前(即疫情已结束),这不属于"疫情影响"的范畴。简单说:2020年疫情刚爆发时可能受影响,但2023年疫情已过,就不能再拿疫情当借口不付钱了!
2. 业主维权的三大关键点
(1)合同约定是"铁规矩",单方不能随意改
本案中,被告想把租金从原合同的约9.4%降到2.75%,但法院没支持。为什么?因为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的,酒店方既没提前和业主商量,也没签新的书面协议。记住:哪怕遇到疫情,酒店想降租金也必须和你谈妥并签新合同,不能自己说了算!
(2)已付钱的记录是"护身符"
被告之前已按合同付了3年租金,这就证明:
① 合同是有效的;
② 房产确实已交付使用。
所以被告后来再说"房产没交付",法院直接不认。建议:每次收到租金都要保留转账记录或收据,这是未来打官司的"救命稻草"!
(3)拖欠时段要分清楚
法院特别强调:2023-2024年的租金拖欠,不能用2020年的疫情当理由。维权时一定要算清时间:
- 如果是2020年上半年(疫情最严重期)的租金,可能要考虑疫情影响;
- 但如果是2022年下半年之后的租金,基本不能再用疫情当借口了!
3. 遇到类似纠纷怎么办?——给业主的实操建议
第一步:先看合同,再算时间
翻出你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重点看:
- 租金金额和支付时间(比如"每年1月30日前支付上一年度租金");
- 是否有"不可抗力"条款(通常会约定遇到特殊情况怎么处理)。
算清拖欠的是哪段时间的租金:如果是疫情结束后的,酒店基本没理由拖欠。
第二步:沟通要留痕,拒绝"空头支票"
如果酒店说"经营困难,缓一缓":
- 一定要要求书面说明(比如盖公章的延期支付函);
- 别信口头承诺("下个月一定给"这种话法院不认);
- 微信/短信记录要保存(未来可当证据)。
第三步:及时行动,别拖过"有效期"
- 3年内必须起诉:根据法律规定,权利被侵害后3年内要主张,否则法院可能不支持。本案原告在欠款后1年内就起诉,非常及时;
- 先发《催款函》:正式书面催告能固定证据,比口头催更有用;
- 收回房产要谨慎:像本案原告2025年4月收回房产,但要注意合同是否约定"欠租可收回",否则可能反被告违约。
特别提醒:产权式酒店投资要当心!
很多业主被"高回报"吸引买这类房产,但要记住:
- 固定收益9%+可能暗藏风险(正常酒店投资回报很少超6%);
- 优先选品牌开发商,查清酒店实际运营能力;
- 合同里必须写清"拖欠X个月可解约",避免钱房两空。
结语
这个案子给所有产权式酒店业主提了个醒:合同签了就得认,但酒店也不能随便"摆烂"。疫情是特殊时期,但特殊时期过了,该付的钱一分不能少。遇到拖欠,别慌也别忍——保留证据、算清时间、及时维权,法律会站在讲道理的一方。记住:你买房时看中的"稳稳的收益",法律一定会尽力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