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私下和解放弃索赔后,保险公司无权向肇事方追偿-鹤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25)豫0611民初656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5月24日,饶某与李某签订《货物运输单》,约定由李某为饶某运输沃柑,起点为云南省宾川县,终点为江西省南丰县,货物价值300000元,全程总运费8500元,车号为XXX、豫FBx。
同日,饶某通过云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为涉案沃柑在原告某上海分公司投保了公路货运险,保险金额为300000元,被保险人为饶某,起运日期为2024年5月24日。
2024年5月24日21时30分许,李某驾驶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云南省鹤庆县百户营村路0公里400米处时,车辆侧翻,造成所载沃柑受损。经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饶某与李某于2024年5月27日签订协议,约定由李某一次性赔偿饶某60000元,此事情就此解决,互不相欠。李某向饶某指定账户转账60000元,饶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赔偿款。
此后,原告某上海分公司进行查勘定损,认定该事故属于保险事故,并于2024年8月24日赔偿饶某沃柑损失159775.2元。
另查明,李某系XXX号牵引车、豫FBx挂车实际车主,XXX号车挂靠于鹤壁市某甲有限公司名下,豫FBx**车挂靠于鹤壁市某乙有限公司名下。饶某甲与饶某系同一人。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原告某上海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保险公司不能向李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追偿已赔付的159775.2元保险金,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通俗解释本案关键点:
想象一下这个场景:你(货主)请老王(司机)运一车水果,路上翻车了。老王当场赔了你6万元,你们签了协议说"这事到此为止"。后来你又去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爽快赔了你15万多。等保险公司想向老王要回这笔钱时,法院却说"不行"!为什么呢?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在保险公司赔钱之前,你已经和老王私下和解并放弃其他索赔权利,保险公司就失去了向老王追偿的资格。
法律核心: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就像交通规则中的"让行标志"——当被保险人(货主)在保险公司赔钱前,已经和司机/运输公司达成和解并明确表示"不追究了",保险公司就不能再向司机要钱。本案中,饶某收了李某6万元后签的"互不相欠"协议,就是这个"让行标志"。
遇到类似情况,你应该这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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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货主(被保险人):
- 发生运输事故后,千万别急着签"一次性解决"协议!比如本案中饶某只拿到6万元就签了"互不相欠",后来虽然从保险公司拿到15万多,但法律上可能构成"重复获利",保险公司有权另案追回。
- 正确做法:先联系保险公司报案,等保险公司定损后再协商。如果和司机私下和解,协议里要写明"不影响保险索赔",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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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司机/运输公司:
- 收到保险公司追偿通知时,第一时间翻出你和货主的和解协议!像本案李某那样,拿出2024年5月27日的协议和转账记录,就能有效抗辩。
- 关键证据:赔偿协议必须写清"损失金额""赔偿数额""双方权利义务终结"等字眼,收条要注明款项性质(如"沃柑赔偿款"),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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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保险公司:
- 理赔前必须做"三查":查运输合同、查事故责任认定书、查货主是否已放弃索赔权。本案保险公司吃了大亏,就是因为没核实李某和饶某的和解情况。
- 血泪教训:支付保险金前,务必要求被保险人签署《权益转让书》,并明确询问"是否已与责任方达成和解",否则可能像本案一样赔了钱却无法追偿。
特别提醒:
- 本案中保险公司想让挂靠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担责也没成功。因为法律规定,挂靠公司只在"未尽到管理义务"时才担责,而本案李某已全额赔偿,挂靠公司自然无需负责。
- 如果你发现货主疑似"骗保"(比如本案李某主张的),别指望法院在代位求偿案中处理,应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必须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扎实证据。
一句话总结:货主私下和解时签了"互不相欠",保险公司赔钱后就别想向司机要钱了!运输货主想拿双份赔偿、保险公司想省事不查清事实,最后都得吃哑巴亏。遇到事故先联系保险公司,和解协议要留活口,这才是聪明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