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盖章公司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别管谁实际干活-新乡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703民初244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2年10月11日,被告某乙公司(购货方、甲方)与原告某甲公司(供货方、乙方)签订《加气块供销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就河南理工大学科技园二期建设项目学术交流中心17#楼工程向甲方供应加气砼块,单价为145元/m³;以甲方指定签收人张某的签收单作为双方结算的最终依据;结算方法为先款后货;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合同系原告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至案涉工程项目部与被告贾某、第三人张某签订。同日,被告某乙公司与被告贾某签订《河南理工大学科技园项目17#楼二次结构分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主要约定:被告某乙公司将河南理工大学科技园项目17#楼二次结构分包工程中劳务工程分包给被告贾某,劳务分包人以包工、包辅材、小型施工机械的方式进行承包。庭审中,被告某乙公司自认曾将公司公章交付被告贾某使用的事实。合同签订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至2023年4月23日期间依约向被告某乙公司提供加气砼块,并提供相应的提货单,提货单经手人或收货处显示第三人张某的签字。
2023年4月21日,原告某甲公司收到货款80000元,支付方显示户名为陈刚。原告某甲公司出具的货款单显示:2022欠款6972元,2023.1月-5月18号总进1625.4立方×145=235683元,2023.4.21付80000元。第三人张某在下方书写"欠162655元,2023.5.20,张某"。2024年1月3日,原告某甲公司收到货款10000元,支付方为陈刚。后原告某甲公司曾通过微信向被告贾某与第三人张某催要货款,但未果。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被告某乙公司必须支付原告某甲公司货款152655元及利息(从2023年5月2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30%计算),但驳回了原告要求贾某个人一起付钱的请求。
三、关键提醒:签合同时盖章公司就是"债主",别被"实际干活人"忽悠
这个案子特别典型,很多做生意的朋友都容易踩这个坑。我用大白话给你讲清楚关键点,下次遇到类似情况就不会吃亏:
第一,合同上盖谁的章,就找谁要钱!
很多人以为"实际干活的是贾某,钱当然该贾某付",这是大错特错!法院明确说了:虽然贾某把工地分包过来干活,但合同上盖的是某乙公司的章,张某也是按合同约定作为某乙公司的签收人签字,所以某乙公司就是法律上的"买家"。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收银员是临时工,但欠钱的永远是超市,不是那个收银员。所以各位老板记住了:送货前一定盯紧合同盖章单位,别被工地现场的"包工头"糊弄了!
第二,公章随便借给他人=自己挖坑埋自己
最冤的是某乙公司,他们自己承认把公章交给贾某用,结果法院直接判他们承担责任。很多人觉得"借个章没事,反正工程是我公司的",但法律上公章就是公司的"身份证"!你把身份证借给别人,别人用它签了欠条,最后债主肯定找你。建议所有公司老板:公章必须锁保险柜,谁借都别给,否则出了事哭都来不及。
第三,供货方必须留好三样东西
如果你是像某甲公司这样的供货商,遇到欠钱要这样保护自己:
- 合同原件:必须盖有正规公司公章(不是项目章、部门章),本案中某甲公司赢就赢在合同有某乙公司公章;
- 指定人签收单:合同里明确写"张某是签收人",所以张某签字的单子法院才认可。换作是你,签合同时一定要写清楚"谁收货有效";
- 欠款书面确认:张某写的"欠162655元"是关键证据!催款时一定要让对方书面确认金额,微信记录也行,但最好白纸黑字签字。
最后划重点:分包不等于免责!某乙公司想用"这是贾某分包的工程"来推卸责任,法院根本不认。因为对外来说,工地挂的是某乙公司的牌子,你和某乙公司签了合同,钱就必须某乙公司付。贾某作为分包商,只和某乙公司有纠纷,和你这个供货商没关系。
下次遇到类似情况:
- 如果你是供货商,直接找合同盖章公司要钱,别被"实际施工人"绕晕;
- 如果你是总包公司,千万别把公章交给分包商,签合同时写明"材料款由分包商自行支付"。
记住这个铁律:合同认章不认人,盖章公司跑不掉!遇到欠款先看合同谁盖章,证据齐全直接告公司,别在分包商身上浪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