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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公司老板没证明财产独立要赔钱-安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安阳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505民初491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阳城县某公司是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卢某是它的老板。2025年4月7日,安阳某公司和阳城县某公司签合同,卖废钢36.54吨,105966元;约定5月5日前付清货款。当天,阳城县某公司收到货,卢某签字确认。发票也开了。
4月22日,双方又签合同,卖废钢33.84吨,97459.2元;约定次月5日前付清。当天收货,卢某签字。发票5月6日开。
4月30日,再签合同,卖废钢34.79吨,100195.2元;同样约定次月5日前付清。5月1日收货,卢某签字。发票5月6日开。
三次货总值303620.4元。阳城县某公司5月10日付了10万元,8月2日付了2万元和4.5万元,还欠138620.4元没给。

判决结果:
法院判阳城县某公司10天内付清安阳某公司货款138620.4元,还要加算违约金(从2025年6月6日起,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直到付清为止),并支付保全费1224.75元;卢某作为公司老板,要对这些债务一起负责,用自己的钱赔。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个人独资公司老板,如果没法证明公司钱和自己钱是分开的,就得用自己的钱包赔公司欠的债!
这个案子为什么卢某要赔钱?因为阳城县某公司是“个人独资公司”(就卢某一个老板),法律要求这种公司的老板必须证明:公司赚的钱、花的钱,和自己家里的钱是“井水不犯河水”的。但卢某没拿出证据(比如每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法院就认定他和公司“钱混在一起”了,所以判他个人也要还债。

给你的实用建议:

一句话总结:
做生意别当“糊涂老板”——公司和个人的钱分不开,债主就能找你个人要钱!合同签清楚、证据留齐全、财务管明白,才能守住自己的钱袋子。遇到纠纷别拖,及时找专业律师梳理证据,小问题拖成大麻烦就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