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借条上随意签字可能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全椒律师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124民初274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费某甲系费某乙父亲。2020年3月3日至2021年9月9日期间,沈某分多笔共计向费某甲银行转账786,099元。2023年4月期间,经结算,费某甲向沈某出具《借条》,内容为:“欠到沈某人民币陆拾伍万玖仟,借条人:费某甲,2023年4月23日”。2023年4月22日,费某乙在其父亲费某甲出具的上述659,000元《借条》中“借条人”处(“费某甲”名字下方)书写“费乙”。2023年4月29日14:53,费某乙将其建设银行尾号9228账号微信发送给沈某。当天20:34,费某乙向沈某微信发送“今欠沈某50,000元整,费乙,2023.4.29”。当天20:36,沈某向费某乙建设银行尾号9228账号转账50,000元。之后,费某甲在其出具的上述659,000元《借条》中手写添加“外加成本陆万元整”。
另查明,除案涉《借条》之外,费某甲还向沈某出具《说明》,内容为:“明巢高速欠沈某叁拾叁万整,如果明巢要不到就算了,(‘说明人’被划去)经手人:费某甲,2023年4月20日”。后续费某甲在该《说明》中另注明“送大墅石灰已付给沈某十五万元整”。本案庭审中,费某甲陈述“(《借条》及《说明》)是两个独立的。三个项目一共是一百多万,分成两个条子打给原告的,项目是相互交叉的,30多万是明巢的,60多万也包含明巢的。这两个条子应该是一天打的。”
再查明,2024年2月9日,费某甲向沈某微信转账20,000元。2024年9月23日,费某甲向沈某微信转账4000元。
诉讼中,费某乙陈述其之所以在其父亲费某甲出具的案涉《借条》中签字是因为其欲向沈某借款,并陈述“我签字我只承认5万元,这5万元是原告转给我的,我不签字他不给我转。其他的钱我不认。”费某甲提交滁州贤鹏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登记信息(显示成立于2020年5月20日,法定代表人:费某甲,股东:费某甲60%、沈某40%),用以证明案涉《借条》系其与沈某的合伙(为南京、滁州、肥东明巢三个高速公路项目送石灰)结算条据,并非借款。沈某对此不予认可,称该公司系双方合伙经营南京项目,之后未再使用,并称其仅与费某甲合伙了南京、肥东明巢两个项目并已结算,称其在滁州项目中系借款给费某甲。另,庭审中,法庭发问:“原告让被告一、二共同还5万元你是否认可?”费某甲回答:“认可。659,000元和60,000元与我儿子无关。”
判决结果简单说:
- 费某甲要还沈某695,000元(原欠719,000元,已还24,000元),费某乙对其中的659,000元要一起负责;
- 费某乙要还沈某50,000元,费某甲也要一起负责;
- 其他要求被驳回,比如沈某主张的利息没被支持。
三、核心观点与实用提示:签字前务必看清,否则可能“背锅”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在别人借条上随手签个字,可能让你背上几十万的债,光口头解释“我只认这笔钱”根本不管用!
关键教训就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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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就是“认账”,别当儿戏:
费某乙以为在父亲借条上签个“费乙”,只是为借5万元做担保,结果法院直接认定他要为659,000元债务连带负责。为啥?因为他在“借条人”位置签字,等于主动说“这钱我一起还”。法院不管你们私下咋商量,白纸黑字签了名,法律就当你是自愿担责。费某乙喊冤“其他钱我不认”,但没在借条里写清楚,法院根本不采信。
→ 你该怎么做:- 借条、合同这类文件,千万别在“借款人”“担保人”栏随便签字!如果只是帮朋友过渡资金(比如本案费某乙借5万),要求对方单独写一张新借条,写明“仅对XX元负责”,绝不在他人债务文件上署名。
- 签字前务必逐字读清内容,像“外加成本陆万元整”这种手写添加项,必须确认是否真实,否则可能莫名多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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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变借款?结算条当借条就有效:
费某甲坚持说719,000元是合伙做工程的结算款,不是借款,还拿出了公司注册信息证明。但法院说了:你既然主动写了“欠到”“借条”这种字眼,就等于把合伙账转成了个人债务。基础关系再复杂,只要签了债权凭证,就得按借条还钱。
→ 你该怎么做:- 和朋友合伙做生意,结算时别用“借条”“欠条”这种词!改成“结算确认书”,写清“系合伙分红/投资返还,非借款”,避免被反咬成债务。
- 保留所有转账备注、聊天记录(比如本案沈某能证明部分项目是借款),万一闹上法庭,这些就是救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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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不靠谱,要还钱得白纸黑字:
费某甲庭审说“659,000元跟我儿子无关”,但之前又答应“5万元不管谁还都行”。结果法院直接按他最后一句判:费某甲要为儿子的5万元连带负责。法庭只认书面证据和当庭陈述,微信说“只认5万”没用,关键看你怎么签、怎么说。
→ 你该怎么做:- 还钱时备注清楚用途(如“归还XX项目借款”),别像费某甲光用微信转账,导致24,000元被算成本金而非利息。
- 如果替他人承诺还款(如费某甲说“5万元我认”),必须签书面协议,否则可能被坑进连带责任。
一句话总结:
遇到类似纠纷,记住“三不原则”——不替他人签字、不把结算当借款、不靠口头讲道理。真有经济往来,该签协议签协议,该备注用途备注用途。别等官司输了才后悔,法院可不会因为你“不懂法”就网开一面!如果对方催你签文件,宁可慢三天,也别急着落笔——找个懂行的律师看看,省下几十万冤枉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