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他人签收货物视为有效,欠款须支付利息-歙县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021民初193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18年至2023年间,林某作为建筑材料供应商,向葛某承包的歙县某等工地供应PVC管等建材。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合同,交易时间从2018年11月13日到2023年3月5日。林某主张总货款为595596.7元,葛某已分10次支付490000元(具体为:2018年12月14日付20000元、2019年1月30日付20000元、2019年9月17日付80000元、2020年1月3日付50000元、2020年11月19日付50000元、2021年2月2日付50000元、2021年7月23日付60000元、2022年1月19日付50000元、2022年1月30日付50000元、2023年1月20日付60000元),尚欠105596.7元未付。葛某认可已付490000元,但对总货款金额有异议。
关键争议在于:部分销货清单由葛某的舅舅陈某和水电工吴某签字,葛某只认可自己签字的单据,认为陈某和吴某未经授权签收无效。2021年12月17日,双方曾签字确认一份结算单,载明截至当日葛某欠货款180635元(发票已开18万元)。此外,2021年12月17日后有少量无签字的销货清单(合计2740.5元),林某未能证明葛某实际收货。
法院判决结果:葛某需向林某支付货款102856.2元及逾期利息(从2023年3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日);驳回林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纠纷处理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很简单:如果你让亲戚或员工在工地上帮你收货,只要在合理范围内,你就得认账付钱! 法院为什么判葛某输?关键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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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签字通常有效:
- 陈某是葛某的舅舅,负责看工地。法院认为,在建筑行业里,工地管理人员签收建材很常见,葛某没证据证明他限制过陈某的权限,所以陈某签字的单据算葛某自己签的。
- 吴某是葛某雇的水电工,专门管水电材料。PVC管属于水电工程范围,吴某签收完全在职责内,哪怕没微信确认也有效。葛某说“必须我本人补签字”,但法院不买账——员工干本职工作,不需要老板每次都追认!
👉 给你的提示: - 买卖时别图省事:口头合同容易扯皮,最好签书面协议,写清楚“谁有权收货”。比如约定“只有我本人或指定微信确认的人能签收”。
- 授权要明确:如果让亲戚、员工代收,口头交代一句“只收PVC管,不能收其他”可能不够,最好留微信记录或小纸条证明范围。否则,人家签了字,你就得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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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全就吃亏:
- 2021年12月17日,双方签字确认欠18万多,这成了关键证据。但之后的无签字单据(2740.5元),林某拿不出收货证明,法院直接不认。
- 葛某一直用“没微信确认”当借口,但法院说:员工职务行为不用微信补票!反而是他没证据证明“货根本没收到”,所以败诉。
👉 给你的提示: - 单据要“闭环”:送货时,让收货人当场签字;定期汇总发微信对账(像林某每年发总账,葛某没反对就视为默认)。
- 欠款别拖太久:林某从2021年就催款,法院支持了利息。欠钱超期不付,利息按银行利率1.5倍算(现在一年大概4%左右),拖10万块一年白丢4000多!
- 出事马上行动:发现货款不对,3年内赶紧起诉(法律叫“诉讼时效”)。葛某拖到2025年才打官司,但因为林某一直催,时效没过;要是完全不催,可能钱就打水漂了。
最后划重点:做生意留证据比啥都强!送货单、付款记录、微信聊天全存好;让别人代收时,一句“我只授权他收水管”发个微信,关键时刻能救命。真遇到欠款,别光嘴上催,该发律师函就发,该起诉就起诉——拖得越久,利息越高,证据还可能丢光!记住:法律不保护“马大哈”,但绝对帮认真留证据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