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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工地人员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有效,无需公司公章-万载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万载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922民初2586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4月开始,宜春某有限公司为某公司分宜县分公司在医共体分宜县某医院杨桥分院整体搬迁项目提供工程用混凝土。同年6月15日,双方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商品混凝土数量及验收由甲方指定专门的验收人员李某、黄某负责查验,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结算与付款约定封顶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支付至总供货金额的85%,主体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付清尾款。

2023年4月至2024年6月期间,宜春某有限公司为某公司分宜县分公司提供混凝土,共有13份《对账单》经"黄某"、"邱某"、"余某"、"蔡某"、"彭某"、"张某"等人签名确认,确认供应混凝土5242方量,货款金额1814210元。某公司分宜县分公司分6次共计支付货款1284210元,尚欠货款530000元。涉案项目于2024年6月封顶。某公司分宜县分公司系某公司的分公司。

宜春某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尚欠的257868.50元混凝土货款及利息、律师费18472元等费用。

法院判决:某公司分宜县分公司需支付宜春某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257868.50元及从2024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5.17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829元、律师费18472元;某公司分宜县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某公司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当合同约定"结算必须加盖公司公章",但实际只有工地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时,对账单是否有效?

原告宜春某有限公司提供了13份有工地工作人员签名的对账单,证明被告欠款53万元。被告某公司辩称合同明确约定"结算材料必须加盖公司公章,除此之外甲方任何人的结算对甲方没有约束力",因此仅凭工作人员签字的对账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但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有"必须加盖公章"的约定,但对账单清楚载明了货物信息,有合同指定的验收人员签名确认;被告已按约履行了大部分付款义务;且在签订对账单后,被告从未对货物数量、金额提出异议,仅在庭审中才以"未盖章"为由否认效力,又未能提供反证推翻对账单。因此,法院认定这些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有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类似纠纷的当事人建议:

  1. 签合同时要看清"签字代表"条款
    本案中合同明确指定了验收人员和审核人,如果您的合同也有类似约定,务必要求对方在合同中写明哪些人员有权签字确认货物或对账。避免只笼统约定"需公司盖章",而忽视实际操作中工地人员签字的情况。

  2. 保留完整签字凭证,及时确认
    像本案原告那样,每次送货都让合同约定的验收人员在送货单、对账单上签字,并保留好这些原始凭证。如果对方人员变动,应要求对方书面通知新的授权人员。不要以为"以后统一盖章就行",可能因小失大。

  3. 发现异常及时沟通,别等到打官司
    本案被告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对每月对账单既不提出异议也不要求盖章,直到原告起诉才以"未盖章"为由抗辩,法院自然不支持。如果您收到对账单,觉得有问题,应当立即书面提出异议;如果没问题,也应尽快按合同流程确认,避免被认定为默认认可。

  4. 封顶、竣工等关键时间点要有证据
    本案中,原告仅凭供货量主张工程2023年12月封顶,但被告提交了2024年6月还在供货的证据(如5#门房施工记录),法院采信了被告主张。因此,涉及分期付款的工程,务必保留好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现场照片等能证明工程进度的证据。

  5. 律师费、保全费等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本案合同明确约定"如发生诉讼,甲方应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且费用未超出行业标准,法院予以支持。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的合理费用范围和标准,但要符合当地律师收费规定,避免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重要提醒:
很多企业以为"合同写了必须盖章,没盖章就不算数",但实践中,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如本案中被告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另一方接受且未提出异议,法院可能认定双方以实际行动变更了合同形式要求。所以,不要等到欠款后才纠结"有没有盖章",而应在业务过程中就规范签字流程、及时核对账目。

遇到货款拖欠时,先发书面催款函(保留送达证据),给对方合理期限;协商不成再考虑诉讼,同时注意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如本案封顶后三个月),避免提前起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