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未盖章对账单经微信确认仍有效,但违约金约定过高会被法院调整-定南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728民初2601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江西某甲有限公司是2020年11月1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国内贸易代理。惠州某乙有限公司是2024年9月13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2025年1月2日,双方签订《产品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惠州某乙有限公司,乙方:江西某甲有限公司,一、合作方式......二、合作项目及产品名称:1.沉厚铜(按照当工序的开料面积计算产量,按照承包方式结算货款),单价:7.8元/㎡......2.电镀(按照承包方式结算):单价1.2元/㎡......五、结算与收款:1.对账:按沉铜、电镀当站开料面积(有ERP系统按照ERP系统统计)计算产量,每月生产面积不足8000平米时按照产品单价结算超过按照实际结算。每月1日至15日为双方对账时间,甲方对账截止日为:每月10日前甲方应将上月账与乙方对好,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后传给乙方,并满足乙方随时索取原件的要求,乙方有权查阅甲方每天沉铜除胶生产报表。2.发票与账期:以上报价为13%增值税价(人民币),收款数期为月清,如1月货款2月5日前支付。如未依约支付货款时:乙方可以收取每延迟一天应支付当月逾期货款1‰的违约金,同时停止向甲方开出税票;甲方不得以财务做账、不排货款或任何其它理由向乙方索要税票......"惠州某乙有限公司在甲方落款处加盖公章,江西某甲有限公司在乙方落款处加盖公章。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江西某甲有限公司依约向惠州某乙有限公司供应沉厚铜、电镀等物料。
经确认,2025年1月至5月江西某甲有限公司累计向惠州某乙有限公司供应货款累计318234.65元,惠州某乙有限公司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2025年2月20日,惠州某乙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35217.47元货款;2025年3月14日,支付了65915.85元;2025年4月29日,支付了36064.33元;2025年5月7日,支付了36000元;2025年5月24日,通过背书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了15000元;2025年5月26日,支付了32566元,合计支付了220763.65元货款。2025年6月,江西某甲有限公司向惠州某乙有限公司供货货款8960元,2025年7月17日将《2025年6月份对账单》通过微信方式发送至对账沟通群,惠州某乙有限公司未在对账单上盖章并回传,经微信沟通,惠州某乙有限公司承认了该笔货款,其公司对账工作人员赖某在微信上回复称:"对好了""原来是工程漏了电镀的产量给我""还差三个月的送货单,补一下给我就行了"。经催取,惠州某乙有限公司均未支付剩余货款。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惠州某乙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某甲有限公司货款106431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97471元按年利率4.5%从2025年7月6日起计算,8960元按年利率4.5%从2025年8月6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2284元由被告承担。
三、核心观点论述:如何避免货款纠纷,保障自身权益?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两个关键陷阱:对账单没盖章是否有效?违约金约定太高会不会被砍? 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咱们普通人也能看懂:
第一,对账单没盖章别慌,微信聊天能救命!
很多小老板以为,货款要不回来是因为买方没在对账单上盖章。但本案中,6月份的8960元货款,被告确实没盖章,可法院照样判对方要付!为啥?因为原告保留了微信记录——被告工作人员亲口说"对好了",还承认是"工程漏了产量"。法律只看证据,不看形式。 微信、短信、邮件这些电子记录,只要能证明对方认可欠款(比如文字回复"金额没错""尽快付"),就是铁证!
给您的建议:
- 每次对账后,用微信文字确认一遍:"X月货款XX元,是否无误?"
- 对方如果口头说"知道了",立刻补一句:"那我按无误处理了哦",避免模糊回应。
- 千万别删聊天记录!手机备份+电脑截图双保险,诉讼时直接当证据交。
第二,违约金约定太高反而吃亏,法院会直接"打折"!
本案合同写明"逾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一收违约金"(年化36.5%,相当于借10万一年要还3.65万利息!),但法院大笔一挥:太高了,按年利率4.5%算!为啥?法律保护的是实际损失,不是暴利。 你约定36.5%,可实际损失顶多是银行利息(LPR的4倍目前约14.8%),法院就会调低到合理范围。
给您的建议:
- 签合同时,违约金别贪高,写"LPR的1.3-1.5倍"(年利率约4.5%)最稳妥,法院基本照准。
- 如果对方已经拖款,别死磕"合同写了36.5%",主动按LPR四倍(约14.8%)主张,反而更容易赢。
- 注意:违约金起算日有讲究!本案中6月货款因微信发送时间晚,违约金从8月才开始算,催款一定要卡死合同约定的最后期限(比如合同写"次月5日付",6日就该计息)。
最后提醒:货款纠纷,拖得越久越被动!
本案原告发现欠款后3个月内就起诉,还做了财产保全,所以法院判完钱很快能拿到。但如果您等到对方公司跑路、账户没钱才行动,胜诉也白搭!记住三步走:
- 留证:合同、送货单、对账沟通记录全部存好;
- 催款:书面催告(微信/邮件算书面!),留好送达证据;
- 快诉:拖欠超1个月就咨询律师,该保全财产立刻行动。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您觉得"小事一桩"的时候,证据可能正在消失;您觉得"关系好不用留痕"的时候,风险早已埋下。生意往来,亲兄弟也明算账——该留的痕迹,一个都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