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签订土地“征用”协议无效,占用期间损失需赔偿-旌德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825民初103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原告方某因与旌德某公司达成尾矿综合利用协议,打算在新建某公司一矿区建砂石料生产线。2018年7月13日,方某和陈某签订《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书》,约定方某“征用”陈某啄木岭处的两块水田2.2221亩,补偿标准为每亩37400元,总费用83106.54元;协议写明土地“一经征用后视为方某永久占用”,陈某不得要回土地或影响施工。2018年7月18日,方某向陈某支付了83106.54元。另查明,这块地是基本农田(专门用于种粮食的保护地)。后来,因芜黄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安徽某公司通过新建村村委会租用陈某的水田(含这块地),租期从2019年10月15日到2021年10月14日,陈某领了6149.8元补偿款。租期结束后,地已复垦但还没还给陈某。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1. 确认《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书》无效;2. 陈某退给方某78106.54元(原支付83106.54元减去5000元损失);3. 驳回方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简单说,协议被认定违法作废,但陈某不用全额退款,只退大部分钱。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普通人遇到类似纠纷怎么办?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个人之间签“土地征用”协议是白忙活!法律只允许国家征地,你无权“买断”或“永久占用”农民的地,尤其是基本农田。 为啥呢?
- 为啥协议无效?
土地不是普通商品!基本农田是国家严管的“种粮地”,个人不能当自家院子卖。法律明文规定:只有政府为了修路、建学校等公共利益才能征地,个人签“征用协议”等于越权,直接违法。就像你不能自己宣布“买下”邻居的房子一样,土地买卖必须走国家正规程序。 - 为啥退款还要扣钱?
虽然协议无效,但方某2018年7月到2019年10月实际占了地(导致陈某没法种田),法院酌情扣了5000元当赔偿。这就像你借朋友手机玩坏了,就算借条无效,你也得赔损失。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这样做才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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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协议前先查“地”的身份!
别光看对方说“这块地随便用”。立刻去当地自然资源局查清楚:是不是基本农田?能否建厂?如果是基本农田(全国有统一保护标识),100%不能用于建厂、修路等非农用途,签了协议也白签。 -
协议里打死别写“征用”“永久占用”!
个人之间只能签“租赁”或“临时使用”协议,写清租期(最长20年)、到期还地、用途限于农业。如果对方要求“永久卖断”,直接拒绝——这不是保护你,是坑你! -
已经签了“无效协议”?别慌,但别硬扛!
- 如果你像方某一样付了钱:马上停止占地,联系对方协商退钱。如果对方不退,保留付款凭证(如收条),1年内起诉(超过3年可能失效)。但注意:你占用地期间造成损失(如田荒了),法院可能扣部分钱,别指望全额退。
- 如果你像陈某一样收了钱:别以为钱能白拿!对方起诉后,如实说明占地时间,主动计算合理损失(比如按当地租田价算),争取调解少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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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关键是找专业律师!
土地纠纷细节多(比如“基本农田”认定、损失计算),普通人容易踩坑。千万别自己瞎琢磨“协议有效无效”——法院看的是法律条文,不是口头承诺。花小钱咨询律师(很多地方有免费法律援助),提前审核协议,比事后打官司省十倍力气!
一句话提醒: 土地不是你想“征”就能“征”,守法才能避大坑。遇到占地、补偿问题,先问清楚“地”的性质,再签任何字!
(注: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公司名称按规范简化,如“旌德某有限公司”改为“旌德某公司”,不涉及具体当事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