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卖货时要明确合同相对方,避免货款被他人抵销-赣州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6 赣州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7民终3692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原告系从事板材批发、零售的个体户,经营者为王某甲;被告南康区某厂系从事家具制造、家具销售的个体户,经营者为钟某。诉讼中,被告王某乙称其为原告的股东,自2022年9月开始加入合伙,负责原告的经营、管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称被告王某乙原为其员工,双方并无合伙关系。现被告王某乙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南康区看守所。2022年10月25日至2023年2月25日期间,被告南康区某厂经营者钟某的丈夫罗某通过微信五次向被告王某乙(微信备注名某甲厂)下单采购板材,合计金额253827.4元;被告王某乙按照被告南康区某厂的要求指派人员将货物送至被告南康区某厂,由员工在《某乙送货单》的收货人处签字确认,该送货单上载明收款账户的户名为原告的经营者王某甲。被告南康区某厂向本院提交2022-2023年销售流水、销售单,证明被告王某乙系以某丙的名义与其进行交易,其共向被告王某乙销售家具231775元。2023年1月13日,被告南康区某厂通过微信将手写对账单发送在"时代~博雅报单群"称"@某丙您这边付12176元,今年的账就清掉了";2023年4月3日,被告南康区某厂通过微信将《博雅8月-3月31日账单》发送在"时代~博雅报单群"称"博雅总欠款15850"后,被告南康区某厂与被告王某乙确认双方已清账。庭审中,被告南康区某厂的经营者钟某的丈夫罗某出庭作证,称其一直与某丙王某乙在微信上下单的,不认识原告的经营者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对此表示认可,并确认案涉货物系其在收到被告南康区某厂的下单后转王某甲决定是否供货,由王某甲安排人员送货,案涉货款已由被告南康区某厂以成品家具给其与王某甲合伙经营公司相抵扣清了。2023年3月23日,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签订《借用声明》,约定王某甲将其名下的8张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账号出借给被告王某乙用于家具生意资金往来,借用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5年4月1日止。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乙向王某甲支付货款253827.4元,驳回王某甲要求南康区某厂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王某甲败诉。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为什么王某甲要不回货款?关键在"合同跟谁签的"搞错了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王某甲把板材卖出去了,货也送到了南康区某厂,送货单上还写明了收款账号是她的,结果钱却要不回来。法院为啥判南康区某厂不用付钱?因为买卖合同关系是王某乙和南康区某厂之间成立的,不是王某甲和南康区某厂之间。

简单说就是:谁下单、谁对账、谁结账,货款就该找谁要

在这个案子里:

更麻烦的是:王某乙把自己的银行卡、微信都借给了王某乙用!这就让南康区某厂更有理由相信——王某乙就是可以代表公司收钱的人。结果王某乙和南康区某厂用家具抵了货款,货款就被"抵"没了。

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记住这3点

1. 签合同前先确认"跟谁做生意"
不要只看货送到哪里,关键要看:

2. 别随便把账户借给别人
王某甲最大的失误就是把银行卡、微信都借给王某乙用。这一下子就让外人搞不清谁才是真正的老板。记住:

3. 发现问题马上行动,别等"黄花菜凉了"
王某甲在货送出去一年后才起诉,期间从未向南康区某厂催款。法院认为:

最后提醒:生意场上,口头说"我帮你介绍客户"很常见,但钱一定要落到自己口袋里。别人说"我帮你收款",千万别信!货款必须由买家直接付给你,中间人经手就是风险。做生意不怕慢,就怕没留痕——聊天记录、合同、送货单、付款凭证,缺一样都可能让你白干活。

(注:文中王某甲、王某乙、南康区某厂等均为化名,案件细节已做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