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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公司有权向前任物业公司追讨预收物业费-鹰潭律师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7 鹰潭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5)赣06民终569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鹰潭市某甲有限公司是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2020年4月27日,鹰潭市某乙有限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2020年12月31日,某甲公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退出小区,只移交了部分物品(如钥匙、电脑等办公设备)。2021年1月1日,某乙公司入驻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某甲公司服务期间,其预收了部分业主的物业费和车位费,其中最长的预缴期限至2025年8月31日,总金额为157,758元。某乙公司入驻后,对某甲公司已预收的2021年1月1日之后的物业费部分未再向业主收取。

某乙公司认为某甲公司应当退还预收的2021年1月1日之后的物业费用,但双方协商未果,某乙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退回某乙公司预收物业服务费、车位费157,758元。某甲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一个简单道理:谁服务,谁收钱

这个案子讲的是一个很常见的问题:小区换物业公司时,前任物业可能已经收了业主未来几个月甚至几年的物业费。比如本案中,某甲公司退出后,还拿着本该属于2021年1月1日之后的物业费,相当于"收了钱却不干活"。法院认为,这构成了"不当得利"——就是拿了不该拿的钱,应该还回去。

为什么新物业公司能直接要这笔钱?
很多业主可能会疑惑:"钱是我交的,怎么是新物业去要?"法院的解释很接地气:如果让几百个业主 individually 去找前任物业要钱,再交给新物业,那得多麻烦啊!业主要一个个打官司,新物业收不到钱也难开展工作。所以,为了省事省力,法律允许新物业公司直接向前任物业要回这笔钱,既保护了业主权益,又避免了重复诉讼。

几个关键点,大家要记住:

  1. 新物业也能当原告
    不要以为只有交钱的业主才能要回预收费用。作为后续提供服务的物业公司,你有权直接向前任物业主张权利。这是法院为了减少大家麻烦作出的合理安排。

  2. 三年内必须行动
    法律规定,要回预收物业费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但本案中,某乙公司2023年4月通过住建局提交了要求返还的报告,这就相当于按下了"时效暂停键",重新开始计算三年时间。所以2025年3月起诉还没过期。提醒:发现问题后,尽快找社区、住建局等部门协调并保留记录,这是保住你权利的关键!

  3. 证据不够原件?别慌
    本案中某乙公司只提供了物业费清单的复印件,前任物业说"没有原件不算数"。但法院认为:收钱的是你(前任物业),原始凭证在你手里,你不拿出来,就推定对方说的金额是对的。实用建议:即使只有复印件,只要能和业主证言、住建局函件等相互印证,法院也会采信。交接时务必拍照留存资料!

  4. "钱已经花掉了"不成立
    前任物业常说:"预收的物业费都用在小区维护上了"。但法院明确:预收的物业费属于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只是代管,不能擅自挪用。没有业主同意的支出,不能抵消返还义务。

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办?

最后说句大实话:物业更换本是平常事,但预收物业费就像"烫手山芋"。新物业公司别嫌麻烦,入驻头一个月就理清账目;业主们也要主动提供缴费证明。大家都规范操作,就不会出现"钱交了却没人服务"的尴尬。遇到前任物业耍赖,别忍气吞声——法律站在讲道理的人这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