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伙企业必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投资无效-溆浦律师合伙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1224民初3407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溆浦县某水电站成立于2015年12月16日,系普通合伙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合伙人为韩某、邹某、刘某三人,三人占股比例分别为40%、50%、10%,合伙事务执行人为邹某。2017年8月17日,邹某、刘某与韩某签订《合伙人内部承包合同书》约定将案涉水电站承包给韩某独自经营5年(2017年8月-2022年7月),经营期间由韩某向邹某、刘某支付承包款1116960元/年,伍年共计人民币5584800元。承包其间由韩某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职务。2017年9月5日,韩某将其名下1.75%、0.7%、3.5%、0.7%的合伙份额分别转让给谌某、朱某、谭某、向某。邹某将其名下15%、15%、5%、15%的合伙份额分别转让给邹某力、许某、彭某、邹某星。刘某将其名下10%的合伙份额转让给黄某。上述合伙财产份额转让通过合伙人会议同意并签字认可。同日,韩某、谌某、朱某、谭某、向某、黄某、邹某星、许某、彭某、邹某力在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事项,成为案涉水电站的新合伙人,同时韩某担任新的执行合伙事务人。2022年4月13日,该水电站再次变更彭某为该企业的合伙执行事务人。
另查明,2015年12月19日,韩某与杨某、阳某签订《溆浦县两丫坪乡黄金电站股份及修建协议》。2017年1月20日,罗某、杨某、阳某、胡某与韩某签订《溆浦县两丫坪乡黄金电站股股份及承包协议》。
又查明,2017年12月2日,韩某以案涉水电站的名义为贺某发放股权证明并加盖案涉水电站的公章,韩某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名并加盖私章,但未在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事项。
法院判决结果:直接驳回了贺某的所有诉讼请求,包括要求确认其持有水电站股份、办理股权登记以及支付分红的主张。简单说,贺某既拿不到股份,也拿不到分红,还要自己承担2600元诉讼费。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你想加入一个合伙企业(比如水电站、小公司),光是给某个合伙人交钱、拿一张“股权证”是不够的!必须得到所有合伙人的签字同意,否则你的投资很可能“打水漂”。
为啥贺某会败诉?
- 韩某是“越权操作”:韩某当时只是水电站的合伙人之一(占40%股份),他私下给贺某发了股权证,说“你交7.5万就能入股,每年固定分1万”。但其他合伙人根本不知道这事,也没签字同意。法律白纸黑字规定:合伙企业里,转让股份或让新人加入,必须全体合伙人一致点头(《合伙企业法》第21条、第44条)。韩某一个人说了不算数,他盖的公章也是无效的。
- “固定分红”反成证据:贺某的股权证写“每年固定分1万”,不管水电站赚不赚钱。法院一看就怀疑:这不像真投资(真投资要共担风险),倒像韩某个人借钱给贺某——因为真合伙人该按企业盈利比例分红,而不是“保本保息”。
- 登记才是硬道理:贺某的股份没去工商局登记,光靠一张纸没用。法律只保护“白纸黑字+官方登记”的权利。
如果你遇到类似纠纷,记住这4点救命指南:
- 别轻信“熟人一句话”:合伙人(比如水电站的韩某)说“我帮你搞定股份”,千万别急着交钱!必须见到所有合伙人签字的书面协议。口头承诺、私下转账、甚至盖公章的“股权证”,都可能被法院判无效。
- 警惕“固定分红”陷阱:如果对方承诺“每年 guaranteed 分红,不亏钱”,赶紧打住!这大概率是“明股实债”(表面投资实为借贷),你的钱可能变成普通借款,拿不回股份。真投资一定写明“按企业盈利比例分红”。
- 必须跑一趟工商局:签完协议后,3天内去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没登记?就像买房没过户,房子可能还是别人的。本案中,贺某的股份没登记,法院直接说“不算数”。
- 证据全留好:转账备注写清“投资款”,保留协议、沟通记录、分红凭证。本案贺某能拿3年分红,就是因为有记录,但后续拿不到,就因缺乏全体同意的证据。
最后提醒:合伙不是“找朋友入股”,而是法律共同体。投资前花500元咨询专业律师,比事后花几万打官司划算得多。记住:全体同意+书面协议+官方登记=你的钱才安全! 否则,再厚的“股权证”也可能是一张废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