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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必须向新债权人还款-新田县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5 新田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1128民初2023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12月2日,新田县某有限公司与刘某对账后确认,刘某以邵阳某有限公司的名义赊购水泥,下欠新田县某有限公司水泥货款170422.2元。
2024年8月1日,新田县某有限公司与刘某对账后确认,刘某以湖南某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水泥,下欠新田县某有限公司水泥货款204759元。
2024年9月4日,新田县某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刘某欠新田县某有限公司的水泥货款(合计363426.8元)转让给李某某。
2024年9月27日,新田县某有限公司向刘某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刘某欠款363426.8元已转给李某某,要求刘某在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刘某在通知书上签字,承诺2025年春节前(即2025年1月29日前)付清。但刘某至今未支付。
另查明,2025年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1%。

法院判决结果:刘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某货款363426.8元及逾期利息(从2025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还清为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23元;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债权转让只要通知到债务人,债务人就必须向新债权人还钱,不能以“原债权人有问题”为借口赖账。

这个案子很简单:李某某(原告)从新田县某有限公司“买”来了刘某(被告)欠的水泥款债权,但刘某一直不还钱。法院为啥判李某某赢?关键就两点:

  1. 债权转让必须正式通知债务人:新田县某有限公司把欠款转给李某某后,专门给刘某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刘某还签字承诺“春节前还”。这就相当于你借了朋友钱,朋友把借条转给第三人,还当面告诉你“以后钱还给他”,你签字同意了,就不能耍赖说“我不知道”。
  2. 债务人签字确认就跑不掉:刘某在通知书上签字并写明还款时间,等于他自己承认欠款事实。法院查了证据,发现刘某一直用自己名字签单(比如对账单只有他个人签名,没有挂靠公司盖章),所以欠款责任完全在他个人头上,不能推给“挂靠的公司”。

如果你遇到类似欠款纠纷,记住这3步:

  1. 保留所有“白纸黑字”的证据

    • 买卖时别光靠口头约定!像水泥买卖这种,一定要签《对账单》《送货单》,让对方写明“欠多少钱、谁欠的”(个人还是公司)。如果对方是个人名义签的,哪怕他说“代表某某公司”,也要让公司盖章,否则法院只认他个人欠钱。
    • 债权转让时更关键:必须书面通知债务人(比如快递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并保留签收回执),最好让债务人签字确认。像本案中刘某签字承诺还款,直接成为铁证。
  2. 别拖时间,逾期就马上行动

    • 案例中刘某承诺2025年1月29日前还钱,但没还。李某某2025年9月就起诉了,法院立刻支持利息(按LPR算)。提醒你:欠款到期后,越早起诉越有利! 拖久了可能证据丢失,或者债务人转移财产。
  3. 起诉时算清“该要多少钱”

    • 本案原告最初要375181.2元,但法院只支持了363426.8元(因为债权转让实际金额是这个数)。常见错误:把不同批次欠款混在一起算,或利息起算日搞错。
    • 正确做法:起诉前核对原始单据(如本案的《结账单》《对账单》),只主张有证据支持的金额;利息从对方明确违约日(如签字承诺的还款日次日)开始算。

最后提醒:

遇到欠款别忍气吞声,按这三步走:留证据→快通知→早起诉,你的钱才更有保障!(注:具体操作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根据个案调整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