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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逾期违约金过高法院可依法调低-郴州律师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4 郴州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1002民初8931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周某是某公司的股东。2011年7月15日,周某(乙方)与某公司(甲方)签订一份《集资建房协议》,主要内容为:集资房屋价格为每平方米贰仟元整(注:判决书原文"贰仟万元"系明显笔误,实际应为贰仟元,因总价9万元对应90平方米),集资房屋面积为90平方米,交房期限从2011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共四年。协议约定:到期住房仍未交付,公司从逾期未交房起按集资款的1.6%付月息,直至交房为止。
上述协议签订后,周某于2011年7月18日向某公司支付集资建房款90000元。但案涉集资房项目因故未能启动,某公司一直未退还集资款,周某多次催讨无果后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公司返还周某建房款90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54570元(以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5年7月18日计算至2025年8月25日),但驳回了周某要求支付24336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简单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关键道理:合同里写的违约金再高,法院也可能只支持一小部分。很多人以为"白纸黑字"的约定必须全部兑现,但法律更讲究公平合理。下面用大白话讲清楚3个重点,帮你避免踩坑:

1️⃣ 违约金不是想写多高就多高

周某和公司约定"逾期交房按月息1.6%(年化19.2%)付违约金",看起来很厉害。但法院认为这太高了——相当于把9万元本金放贷十几年能翻两倍多!而周某的实际损失只是9万元被占用的利息,按银行普通存款算年息才2%-3%。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585条明确,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可以调低。本案中法院直接降到年利率6%(相当于月息0.5%),因为:

2️⃣ 违约金起算时间要盯紧"最后期限"

周某主张从2011年付款日就开始算违约金,但法院只从2015年7月18日(交房截止日次日)起算。因为合同白纸黑字写的是"交房期限到期仍未交房才开始算违约金",4年建设期是合理期限,不算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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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诉讼请求别"狮子大开口",否则多交的诉讼费自己扛

周某要了24万多违约金,但法院只支持5万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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