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货款法定代表人不必然个人担责-大冶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81民初788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起,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零食。2025年9月10日,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大冶市某乙商贸有限公司出具《欠款单》一份,载明:“截止2025年9月10日,欠联营货款欠款为357171元,需退质保金13000元,已核实尚欠贵单位370171元。由于本人金某经营不善,某超市难以继续营业,抱着诚实信用原则,本人愿意全权承担亏损的债务问题,处理完超市闭店所有事物后,妥善解决各位供应商货款问题。如发生争议,由债权人所在人民法院管辖,且愿意承担贵单位因维权支出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被告大冶市某乙商贸有限公司在该欠款单落款处盖章。后因被告未支付货款,故此成讼。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大冶市某乙商贸有限公司必须在30天内支付原告货款357171元和质保金13000元,但驳回了原告要求金某个人还钱的请求。也就是说,超市公司欠的钱要还,但老板金某不用自己掏腰包。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公司做生意欠的钱,只要合同是和公司签的,老板个人就不用背锅,除非有白纸黑字写明个人要担保。很多人以为“老板跑路了,我就得找他本人要钱”,但法律上不是这么算的!法院为啥判金某不用还钱?因为:
- 原告供货的对象是“大冶市某乙商贸有限公司”(一家公司),不是金某个人;
- 虽然金某在欠款单上写了“本人愿意承担”,但这只是他个人表态,没盖公司公章,也不算数;
- 法律只认“合同主体”——和谁签合同,就找谁要钱。公司是独立“人”,欠债用公司资产还,和老板私房钱无关。
如果你遇到类似纠纷,记住3招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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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盯紧“甲方是谁”:
别光听口头承诺!供货前必须确认:是和公司签合同,还是和老板个人签?如果是公司(比如超市、商铺),合同上甲方必须写公司全名+盖公章,千万别只写“老板姓名”。本案中,原告一直和“某乙商贸公司”交易,却误以为老板金某个人要还钱,结果白忙活。 -
欠款后只认“公司盖章的凭证”:
对账单、欠条一定要公司盖章!像本案的欠款单,虽然金某写了“本人愿意承担”,但落款只有公司盖章,没写“个人担保”,法院就不认。记住:老板微信说“我来还”、口头承诺都没用,必须让公司盖章确认债务。 -
追债时别乱告个人,优先保全公司财产:
发现对方欠钱不还,别急着告老板本人。先查公司名下有没有车、房、银行账户(可通过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因为公司资产才是还款来源。本案原告多此一举告了金某,反而浪费时间和诉讼费——法院直接说“没依据”,费用全由公司承担。
最后提醒:做生意最怕“人走账空”。下次供货前,花5分钟查对方公司是否靠谱(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查),对账时坚持要盖章单据。真遇上欠款,赶紧找专业律师整理证据,别学本案原告拖到老板失联才行动——早一步行动,回款成功率高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