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签一次性赔偿协议就不能再向保险公司索赔-阳新县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0222民初597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1月10日6时许,肖某(持A2驾驶证)在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内,驾驶梁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R****小型普通客车沿阳新县216县道行驶,当其行驶至某村委会路段时,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死亡(殁年70岁)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肖某所驾驶车辆在中国某财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为谭某。交警赶至现场处置时,肖某与其赶至现场的妻子王某合伙谎称王某系肇事司机,随后在交警部门的调查下,肖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王某则主动承认了顶包经过。同年1月25日,交警部门认定,肖某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证扣留、暂扣期间)超速驾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事故后潜藏逃匿,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在道路上实施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负事故次要责任。同年1月25日,李某妻子王某、儿子李某甲、女儿李某乙、儿子李某丙、儿子李某丁作为申请人,肖某及其妻子王某作为被申请人,在阳新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1.双方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被申请人同意一次性赔偿和赠与申请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56万元,此款分三期付清,申请人同意对肖某予以谅解;2.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归被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必须提供理赔相关手续;3.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申请人保证今后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向被申请人主张任何权利。同年6月20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确认肖某已赔偿李某家属56万元并取得谅解,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驳回了王某、李某甲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他们还要自己承担1950元案件受理费。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签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就别再想双份赔偿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如果您在交通事故后和对方签了“一次性终结处理”的赔偿协议,并且已经拿到钱,就绝对不能再去找保险公司索赔了,否则法院不会支持您!
为什么这么说?结合这个案子,我给您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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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一旦签了,就是“一锤定音”:
原告(死者家属)在调解时明确签了“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还承诺“今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这就像您签了“收钱走人”的保证书——钱也拿了(56万元),谅解书也写了,事情就彻底了结了。再回头找保险公司要钱,相当于想“两头得利”,法院当然不答应。 -
保险公司赔了也能追回来,您白忙一场:
肖某是无证驾驶(驾驶证被扣留期间),这属于严重违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即使赔了交强险(比如18万元),事后也能直接找肖某追偿。而肖某追偿时,会拿着那份“一次性协议”反告原告:“你们已收过56万,这18万是多给的,得退回来!”最后钱转一圈又回到原点,您不仅拿不到新钱,还得搭上时间精力打官司,纯粹是折腾自己。 -
损失已赔够,再要就是“占便宜”:
民事赔偿的原则是“填平损失”,不是让您发财。原告已拿到56万元(远超法定赔偿标准),损失早补平了。协议里还白纸黑字写着“保险理赔款归对方所有”,这是双方自愿商量好的整体方案。想反悔再要钱?法院说:于法无据!
遇到类似纠纷,您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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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协议前,务必看清“终结”二字:
交通事故调解时,如果对方提出“一次性赔偿”“今后不再追究”等条款,千万仔细读!重点看有没有“终结处理”“放弃一切权利”这类字眼。一旦签了,就等于关上了索赔大门。拿不准?先找专业律师看一眼协议,别为图快签字吃亏。 -
别信“理赔款归对方”的口头承诺:
本案中,家属为尽快拿钱,同意“保险理赔归肇事方”。但您要知道:交强险是保受害人的,正常情况下您本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要钱。如果协议里写明放弃这部分,等于主动放弃权利。签之前一定要问清楚:56万是否已包含所有赔偿?是否真不需要再找保险公司? -
无证驾驶、逃逸等情形,保险公司可能拒赔:
如果肇事司机像本案肖某一样无证驾驶或逃逸,保险公司通常只在交强险内垫付(事后还能追偿),商业险直接不赔。这时候,您的赔偿主要指望司机个人——所以调解时要算清:对方赔的56万够不够实际损失?不够的话,宁可不签协议,直接走诉讼。
一句话总结:交通事故赔偿要“一步到位”。调解协议是双刃剑——签得好,快速拿钱省心;签不好,可能钱没拿足又失索赔权。永远记住:签“一次性终结协议”前,先确认金额是否合理、是否覆盖全部损失,必要时咨询律师,别让“省事”变“吃亏”!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已按规范简化处理,案件细节源于真实判决,仅作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