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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被公司占用该如何维权-荆门委托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6 荆门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8民终122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05年3月17日,刘某、刘元林、夏成光、张厚权共同出资组建钟祥市某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北某乙有限公司),刘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任公司总经理。

2009年7月2日,钟祥市某丁与钟祥市某有限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将原某甲公司刘冲畜牧场的土地转让给钟祥市某有限公司。

2011年5月27日,某乙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耿宣华与钟某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转让给钟某甲等人。同年11月15日,耿宣华与钟某甲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土地使用权归郭某(刘某的丈夫)所有。

2017年,某乙公司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将郭某、刘某等人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确认该宗土地实际使用权人为郭某。

2019年11月4日,郭某、崔某与某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该宗土地收益分配比例为郭某25%,崔某75%。

2020年6月15日,郭某委托钟某甲、路某、崔某与刘冲社区商定补偿事宜。2020年6月30日,某乙公司与刘冲社区签订协议,约定某乙公司一次性支付刘冲社区土地补偿安置费90万元。

2020年8月11日,郭某因病去世。

2020年9月10日,某盘山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与某乙公司签订《补偿协议书》,约定土地补偿款为12438611.72元。

2023年7月13日,刘某得知土地被征收,要求某乙公司返还土地征收款,但被拒绝。2024年9月9日,刘某向法院起诉,后追加郭某甲(郭某的儿子)为共同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宗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人为郭某,郭某去世后,土地补偿款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刘某和郭某甲继承。土地补偿款总额12438611.72元,扣除土地安置费90万元、树木补偿款465600元、调解书确定赔偿51万元后,按25%比例计算,某乙公司应返还刘某、郭某甲土地补偿款2258252.93元。钟某甲因滥用股东权利,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驳回了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当您的土地补偿款被公司占用时,应该如何维权?我作为荆门地区的律师,总结了以下几点建议:

1. 证据收集要全面

本案中,刘某主张土地是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法院根据2017年的调解书认定土地实际使用权人为郭某。这是因为:

建议:当您认为自己对某项财产有权益时,一定要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2. 委托事项要明确

本案中,郭某2020年6月15日出具的委托书仅写明"委托钟某甲、路某、崔某与刘冲社区商定有关补偿事宜",但法院认为这已包含授权他们签订协议和支付款项。

建议:如果您委托他人处理重要事务,务必在委托书中明确:

最好请专业律师帮助起草委托书,避免因表述不清而产生纠纷。

3. 要关注公司变更过程中的财产归属

本案涉及公司多次更名、股权转让,土地登记在公司名下,但实际使用权归个人。这种情况很常见,尤其是在家族企业或创业初期。

建议

4. 诉讼策略要清晰

本案中,刘某一开始只以自己为原告,后来追加郭某甲为共同原告,但两人对土地权属有不同主张(刘某认为是她个人财产,郭某甲认为是郭某的遗产),这给诉讼带来了不确定性。

建议

5. 补偿款分配要合法

本案中,某乙公司与刘冲社区签订了90万元的安置补偿协议,并实际支付了该款项。法院认为这是履行之前土地转让协议的义务,应当从补偿款中扣除。

建议

6. 专业咨询很重要

本案中,如果刘某在2017年调解时就明确表示土地是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以郭某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调解,可能结果会不同。但当时她没有提出异议,导致后来难以推翻这一认定。

建议

最后提醒大家:土地权益纠纷往往涉及金额较大、时间跨度长、证据繁多,一旦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尽早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不要等到多年后才主张权利,那样可能会因为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