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尾款争议时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结算依据,法院以双方确认金额为准-凤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126民初728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7月15日,甲方许某甲与乙方合肥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室内加气块隔墙施工合同》,约定许某甲将位于滁州市某酒店加气块新建墙体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某甲公司施工。合同第六条工程款支付约定:材料人员进场施工,付工程款百分之四十,墙体砌筑到工程量百分之八十时,再次支付工程款的百分之四十,剩余百分之二十尾款待墙体粉刷结束验收合格一周内付清。(预付工程总造价柒拾伍万元整,最终结算以实际测量为准)。第七条工程验方收方约定:当加气块隔墙工程完工,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方收方(验方为加气块隔墙工程验收,收方为加气块隔墙工程量测量结算),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微信或电话通知后,甲乙双方须在2日内完成收方计量工作。如甲方拖延未按时计量验收,甲方认可以乙方单方计量为准,乙方以微信或发函方式告知甲方。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含进度款),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按已完工的工程款的10%的违约金……如因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导致乙方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保函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进行施工,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
2024年10月10日9时34分,某甲公司项目经理李某通过微信向许某甲发送"凤阳某酒店结算单",该结算单载明总价款759,794.05元,已付600,000元,余款159,794.05元。李某同时发送"许某乙,结算单您核对一下,没问题的麻烦把尾款安排一下。"许某甲回复"好的。"当日16时02分,李某发送"许某乙,结算单您这边核对好了吗?可有问题?"许某甲回复:"这个你不要急,这个等几天,我要到凤阳去一趟……还有那个空,还有电梯门被撞坏一些东西,我都要落实一下,你等两天。"2024年10月11日13时45分,李某发送:"许某乙,关于电梯撞坏维修的费用可以暂扣下来,等达成一致再定。其他的款可以先打一下吗?"2024年10月19日12时,李某发送:"许某乙,卢某乙说已经跟你沟通过了,先把6000多电梯维修费扣下来,等到时再算,你先把其他的款安排转一下吧。"许某甲回复:"……我来落实。"2024年10月23日,许某甲通过凤阳某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某甲公司转账支付100,000元。2024年10月27日,李某再次通过微信向许某甲催要款项,许某甲问:"最后是多少啊?"李某问:"你电梯可修了?电梯维修费多少?"许某甲回复:"没修,你不说我咋修。"李某回复:"清扫小工700、地梁修补2000、几个房间小砖没斜砌400。"许某甲回复:"不忙联系我一下。"2024年12月29日,李某向许某甲发送:"许某乙,尾款是59,794,我这边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到的是48,000,等于扣掉19,794,你这边如果同意就转款。"许某甲回复:"好,回头我来看一下。"李某发送:"我和项目经理各自承担了一部分。"2020年12月30日,李某向许某甲发送消息:"麻烦您今天给我答复哦。"许某甲回复:"我来找时间对。"李某向许某甲发送凤阳某酒店结算单,许某甲向李某发送表格载明"窗洞砌筑扣除8900、地梁修补2000、清扫小工700、小砖砌筑400、电梯维修6000,合计18000。"李某回复:"最终是4.8万。59,794-48,000=11794。"许某甲回复:"这就不合理了。"2025年1月2日,许某甲微信向李某发送:"某乙公司发送的律师函已经收悉。鉴于我方在无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并根据双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明确的约定。现提出如下要求和建议:1.某乙公司向我方提供收款账号和税务发票;2.我方见票后即按约定金额40,000元付款;3.某乙公司应当按照某乙公司或某乙公司业务代表承诺及约定履行,即在尾款59,794元的基础上扣除19,794元,我方剩余支付的款项为40,000元。"李某回复:"一直说的都是48,000元,合同签的是税前单价……"双方因尾款争议,某甲公司诉讼来院。
另查明,许某甲已合计支付工程款700,000元。某甲公司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5000元、律师差旅费1000元、为本案诉讼保全申请财产担保支付保函费400元、支付保全费1231元。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
- 许某甲要支付某甲公司工程尾款48,000元及利息;
- 支付违约金4800元;
- 支付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1000元、保函费400元;
- 驳回某甲公司其他要求(如原主张的59,794元工程款、75,979.4元违约金等)。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最值得普通人注意的是:工程尾款有争议时,微信聊天中双方确认的金额可能成为法院判案的关键依据。
为什么法院只支持48,000元而不是59,794元?
很多包工头和施工队老板遇到类似情况会很委屈:"明明干了活,为什么法院不按合同金额判?"这个案子给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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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就是"白纸黑字"
某甲公司项目经理在微信中明确说"我这边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到的是48,000","最终是4.8万"。这种自己承认的金额,比合同上的数字更有说服力。就像你和朋友借钱,微信说"就还4万吧",法院就会以4万为准,而不是借条上的5万。 -
已付大部分工程款不算"赖账"
许某甲已经付了70万(占93%),只剩几万尾款有争议。法院认为这不是恶意拖欠,只是正常讨价还价。就像你装修房子,工人干完活你付了90%的钱,剩下10%因为墙面有点小瑕疵要协商,这不能算你"赖账"。
遇到类似纠纷该怎么办?三招教你保护自己
第一招:工程完工后立即"固定证据"
- 别等对方不认账才着急!像这个案子,某甲公司及时发了微信结算单,许某甲还回了"好的"。这就是关键证据。
- 实操建议:工程完工当天,用手机拍视频记录现场,同时发微信给对方:"X月X日工程已完工,请于2日内验收,逾期视为合格"。这招能避免对方拖延验收。
第二招:争议时别硬扛,协商要"留痕迹"
- 某甲公司聪明在哪儿?项目经理说"我争取到48,000",等于变相承认了这个金额。但许某甲后来反悔说"不合理",法院还是以48,000为准,因为这是双方微信确认过的。
- 实操建议:谈钱时一定要用微信/短信,别说"电话里说好了"。比如:"经协商,尾款按4.8万支付,您确认吗?"等对方回复"OK"再干活。
第三招:违约金别乱要,法院会"砍价"
- 某甲公司要了7.5万违约金(合同总价10%),但法院只支持4800元(尾款的10%)。为什么?因为你已经拿到93%的工程款,损失很小。
- 实操建议:合同里写"违约金按未付金额的10%计算",别写"按合同总价10%"。同时保留损失证据,比如:工人窝工的工资单、材料涨价的发票。
特别提醒:两个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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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没签字就不算数" → 错!
微信确认、电话录音、甚至邮件往来都能当证据。这个案子里,法院直接用许某甲微信回复的"好的"来认定结算事实。 -
"拖到年底再结账没关系" → 大错!
案子里某甲公司10月完工,12月才谈尾款,给了对方拖延空间。建议:合同里写死"验收后7日内必须付款",超期每天加收0.05%滞纳金。
最后划重点:工程干完不等于钱到手!从进场施工那天起,就要养成"留痕"习惯:
- 材料进场拍视频发业主
- 每完成一个阶段发验收通知
- 争议时微信文字确认(别说语音!)
记住:法院不会帮你要钱,但会保护会留证据的人。下次遇到工程尾款纠纷,先翻翻聊天记录——说不定你早已经和对方"约法三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