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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讨要工程款应紧盯直接签约方,难向发包方追偿-凤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凤阳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126民初875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11月26日,安徽某甲有限公司(原合肥某甲有限公司)与徐某签订《工程木工协议书》,将凤阳中心体育馆工程的模板施工交给徐某,约定"包工不包料",按48元/平方米结算,80%进度款,竣工验收后4个月内付清余款。2018年4月18日,双方又签《工程瓦工协议书》,将墙体砌筑、粉刷等工程交给徐某,同样"包工不包料",按不同项目单价结算,余款在验收后6个月内付清。徐某施工后,安徽某甲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魏某出具《体育馆后补工程量》单据,确认欠款121,668元。2022年1月,安徽某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支付30,000元,剩余91,668元未付。
另查明:凤阳县某乙有限公司将凤阳县某中心工程发包给某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将劳务分包给安徽某甲有限公司;安徽某甲有限公司再将木工、瓦工工程转包给徐某;2020年11月5日工程验收合格;2025年10月,某乙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称已向某丙有限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安徽某甲有限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夏某是唯一股东。

法院判决结果

  1. 安徽某甲有限公司支付徐某工程款91,668元及利息(从2021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3.84%计算);
  2. 夏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驳回徐某要求某丙有限公司和某乙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

三、遇到类似纠纷怎么办?关键三点要牢记
这个案子看似复杂,其实核心就一句话:"谁和你签合同,你就主要找谁要钱"。很多包工头、小施工队容易犯两个错误:一是盲目起诉工程发包方(如开发商),二是忽略个人独资公司的股东责任。结合本案,给您划重点:

1. 合同无效≠拿不到钱,但必须盯紧直接签约方
徐某没建筑资质,和安徽某甲有限公司签的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法院仍支持他拿回工程款。关键提醒

2. 个人独资公司欠钱,股东可能"人财两空"
安徽某甲有限公司是夏某的"一人公司",夏某只付了3万就不管了。法院为啥判他个人还钱?因为《公司法》规定:个人独资公司股东,如果证明不了公司钱和自己私房钱分开,就得用个人财产还债

3. 别白费力气告发包方,除非他真欠钱
徐某想让某乙有限公司(工程发包方)、某丙有限公司(总包方)一起赔钱,但法院全驳回了。为啥?最高法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合同相对方(直接签约的公司)要钱;除非发包方没付清工程款,才能在欠付范围内追偿

最后送您一句大实话:工程款纠纷就像讨债,证据链越完整,回款越快。签合同时别嫌麻烦写清单价、付款时间;施工中每天记工作日志;完工后马上要书面结算。真遇到欠款,90%的情况靠"直接签约方+股东"就能解决,别让中间层层转包搅晕了头!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该要钱时果断出手,别等工程验收几年后才想起来——利息损失都是真金白银啊!

(注:本文仅基于凤阳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解读,个案结果受证据影响,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