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只认合同签名方,实际参与收货不代表要担责-宜昌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6)鄂05民终1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5月27日,湖北某乙有限公司与五峰某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湖北某乙有限公司将其从中国某有限公司分包的湖北某丙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磷铵、20万吨硫基复合肥节能升级改造项目劳务工程交给五峰某有限公司承包施工。
2024年6月20日,五峰某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产品订购合同》,约定五峰某有限公司向湖北某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红模板、木方等材料,并指定杜某为收货人。2024年7月22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增加覆膜模板等产品,并明确增加胡某为五峰某有限公司的指定收货人。
2024年7月、8月、9月,经杜某、胡某对账确认,货款累计金额为352978.64元。2025年4月10日,五峰某有限公司在对账清单上盖章确认了该金额。
因五峰某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湖北某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要求五峰某有限公司和湖北某乙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货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五峰某有限公司需向湖北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52978.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驳回湖北某有限责任公司对湖北某乙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五峰某有限公司的上诉被驳回。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一句话总结:签合同的是谁,钱就得找谁要!
很多人遇到类似纠纷会困惑:"材料明明用在A公司的工地上,A公司的人还签收了货物,为什么最后不用A公司付钱?" 本案就是典型例子——胡某虽代表湖北某乙有限公司在工地签收材料,但法院认定付款责任仍由五峰某有限公司承担。原因很简单:买卖合同只看"签字盖章",不看"实际干活"。
为什么湖北某乙有限公司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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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身份证":
五峰某有限公司和湖北某有限责任公司签的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明——买方是五峰某有限公司,指定收货人是杜某和胡某。补充协议更直接点名"胡某是五峰某有限公司的收货人"。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就算让朋友帮你提袋子,最后付钱的还是你,不能因为朋友提了袋子就让超市找他要钱。 -
收货≠买货:
胡某虽是湖北某乙有限公司员工,但他的签字行为已被合同明确绑定为"代表五峰某有限公司"。法院认为:签字时代表谁,得看合同约定,而不是看这个人属于哪家公司。如果湖北某有限责任公司想让湖北某乙有限公司担责,当初签合同时就该直接把湖北某乙有限公司列为买方,或者让湖北某乙有限公司单独签个担保协议。 -
工程转包≠债务转移:
五峰某有限公司和湖北某乙有限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属于工程转包关系,和材料买卖是两码事。就像你把家装修包给A公司,A公司又找B公司干活,B公司买了瓷砖没给钱,瓷砖店只能找B公司要,不能直接找你(业主)要——除非你和瓷砖店有直接合同。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 签合同时盯紧"甲方是谁":
不要看工地现场谁在指挥,重点确认合同盖章的公司名称!如果对方说"我们是XX总包的分包商",务必要求对方提供总包方的授权书,并在合同里写明:"若分包商未付款,总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就像本案,总包方(湖北某乙有限公司)完全能以"合同跟我无关"脱身。
✅ 收货人必须"身份绑定":
在合同里明确写清:"以下人员是甲方指定收货人,其签字视为甲方行为",并附上身份证号。如果对方临时换人收货(比如本案的胡某),必须补签书面确认函,写明"胡某代表XX公司收货"。否则法院会默认收货人就是合同方指派的。
✅ 对账单必须"公司盖章":
送货单个人签字可能有争议,但像本案中五峰某有限公司最后盖章确认的对账单,就是"铁证"。每次对账后,务必要求对方公司在汇总单上盖公章(不能只用项目部章),这是避免扯皮的关键!
❌ 别信"实际受益就该付钱"的鬼话:
法院只认合同关系,不认"谁用了材料"。即使材料用在湖北某乙有限公司的工地、工程款也归他们,只要买卖合同没他们的名字,他们就能合法不付钱。想避免风险?要么直接和总包方签合同,要么让分包商提供总包方的付款担保函。
最后提醒:
工程行业材料商常犯的错误——以为"工地是谁的,钱就找谁要"。但法律上,合同是唯一通行证。签合同时花5分钟确认责任方,能省去打官司的1年时间+30%货款利息!下次遇到类似情况,记住三句话:
- 不看工地看合同;
- 收货签字要绑定;
- 对账必须盖公章。
(注:本文仅针对同类案件提供一般性建议,具体问题需结合证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