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维修费用应向实际发包人主张而非资质出借方-民权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4民终286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张某给黄某出具委托书,委托黄某在民权碧桂园货量区一期一标段施工中代为签署文件及办理付款事宜。2020年8月20日,李某借用河南某公司资质与黄某签订《工程劳务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张某负责商丘民权碧桂园项目一期货量区一标段装修工程中的3#11#楼墙地砖湿铺贴工作,合同总价987,000元。
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年底付至总工程量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在保修期内,张某应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修复,如未及时维修,发包方可另行安排,费用在质保金内三倍扣除。
工程于2021年4月12日竣工,4月21日验收合格。2021年4月18日,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1,191,812元,河南某公司已支付961,400元,尚欠230,412元。
工程验收后,李某多次通过现场负责人金某要求张某对施工工程进行维修,但张某未予维修。李某另找第三方进行维修,产生了220,144元的维修费用。
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河南某公司和李某支付剩余工程款310,412元及利息;河南某公司和李某反诉要求张某赔偿维修损失313,832.01元。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张某工程款230,412元及利息;张某赔偿河南某公司损失220,144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李某支付张某工程款230,412元及利息的判决;张某赔偿李某损失220,144元;驳回河南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在建设工程借用资质的情况下,施工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责任应向实际发包人(借用人)承担,而非向资质出借方承担。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是:当您作为施工方参与建设工程时,即使合同上盖的是某建筑公司的公章,也要弄清楚背后的实际发包人是谁。本案中,李某借用河南某公司资质承包工程,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张某,最终法院认定张某的维修责任应向李某(实际发包人)承担,而非向河南某公司(资质出借方)承担。
遇到类似纠纷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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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相对方是谁:签订合同时,不要只看公司公章,要弄清楚谁是实际发包人、谁负责现场管理、谁实际支付工程款。本案中,虽然合同以河南某公司名义签订,但现场负责人金某是李某雇用的,工程款也是李某通过河南某公司账户支付的,因此李某才是真正的合同相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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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工程验收后,如收到维修通知,务必在约定时间内(本案中是48小时内)派人维修。本案中,张某未能证明自己履行了维修义务,导致法院支持了220,144元的维修费用索赔。建议收到维修通知后,及时到场维修并保留相关证据(如维修记录、照片、现场签收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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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质量问题责任归属:如对质量问题有异议,应主动要求进行质量鉴定,明确是施工问题还是材料问题。本案中,张某辩称地砖空鼓等问题可能系材料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证据,法院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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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维修费用的合理性:如果确实需要第三方维修,要核实维修费用是否合理。本案中,法院审查了所有维修单据,确认维修费用为220,144元。建议平时保留好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记录,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准确判断哪些维修费用应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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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问题很重要:个人不能承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业务。本案中,张某因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导致合同被认定无效。虽然工程验收合格后仍可获得工程款,但可能面临更多风险。建议施工前务必取得相应资质,或与有资质的公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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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记录要保存:本案中,法院通过查看微信群聊天记录确认了张某未履行维修义务的事实。建议在施工过程中,对所有工作指令、维修通知、验收情况等都保留书面或电子记录,这在纠纷发生时是关键证据。
记住:在建设工程领域,"谁实际发包、谁实际管理、谁实际付款",就是您的合同相对方,质量问题的维修责任也应向该方承担,而非仅仅看合同上盖的是谁的章。弄清楚这一点,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