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被 三停五不 逼还担保贷款能否起诉返还?法院:不能!-南召律师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5)豫1321民初611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16年7月20日,史某及其配偶王某作为借款人与方城某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30万元,月利率9.3‰,借款期限至2019年7月20日。同日,刘某、王某、刘某1、秦某与方城某社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和保证人均未还款。
2021年7月12日,方城县发布清收农信社不良贷款政策,规定公职担保人可按平均额分担贷款本息。2021年9月5日,方城县人民法院对拖欠农信社贷款的公职人员实施"三停五不"(停职、停薪、停岗,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措施。秦某作为方城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2021年7月31日还款5万元,2022年2月21日还款4万元,2022年2月24日还款11597元,共计115947元。
后来,方城某社起诉史某、王某等要求还款,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保证期间已过,驳回了对方城某社要求秦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秦某认为方城某社取得的115947元属于不当得利,起诉要求返还并支付利息。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9元由秦某自己承担。
三、核心观点及实操提示:担保人务必看清这个"时间点"!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保证期间届满后,你自愿还了钱,事后就不能以"被单位逼的"或"不知道保证期过了"为理由要回来!
很多人看到"三停五不"就慌了神——停职停薪、不提拔不加薪,谁顶得住啊?但法院明确说:政府和单位的清收政策是正当管理措施,虽然让你压力山大,但不等于法律上的"胁迫"。你作为公职人员签字担保时,就该知道要担责,现在哭"被逼还款",法律不认账!
更关键的是法律硬规定: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4条,保证期间过了之后,你主动还钱,就等于自己认了这笔债,事后反悔要钱?没门儿! 这就像你主动替朋友还了赌债,事后不能说"我以为不用还这么多"就找朋友要回来。法院认为,方城某社收钱是冲抵原始贷款,有正当理由,根本不构成"不当得利"。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境,请立刻做到这3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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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盯"保证期间"这个生死线!
担保合同一般约定"借款到期后2年内"是保证期间(比如2019年7月到期,2021年7月前必须有人找你担责)。过了这个点,债权人再催你,你有权直接说"不"! 别被单位"三停五不"吓破胆——先查清保证期间是否真过了(翻合同或问律师),没过就得认,过了就能理直气壮拒绝。 -
千万别盲目还款!先算清"追偿账"
如果你实在扛不住压力还了钱,记住:这笔钱不是给银行的"捐款",而是你替借钱人垫的! 你有权直接找史某、王某这些实际借款人要回全部款项(法律叫"追偿权")。还钱前务必让银行写清"此款系代借款人偿还",留好转账记录和收据,否则事后连追偿都难! -
被单位施压时,这样合法自保
- 第一步:向单位书面说明"保证期间已过,我依法可拒绝还款"(附上合同条款和法律依据);
- 第二步:如果单位仍要"三停五不",立即向纪委或上级部门申诉——政策不能违法,逼你还"过期债"就是越界!
- 第三步:最关键是还钱前咨询专业律师!别信"交钱就能解套"的忽悠,律师能帮你确认:
✓ 保证期间到底过了没?
✓ 还款是否会被认定为"自愿承担新债务"?
✓ 如何保留向实际借款人追偿的证据?
血泪教训: 秦某的11万多打了水漂,就因为没搞清"保证期间"这个关键点。法律不保护"马大哈"——你签字担保时嫌麻烦不看合同,出事就怪单位逼你?法院只会说:成年人要为自己的签字买单!下次遇到类似情况,宁可被停薪30%,也别稀里糊涂交钱,否则追悔莫及!
(注:本文仅针对本案情形分析,个案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