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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方欠租但非恶意违约时,出租方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南召律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6 南召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321民初692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07年1月1日,朱某组与某乡政府签订《土地租赁框架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30年(2008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1日),朱某组将240.67亩土地出租给某乡政府,租金标准为计税面积245元/亩、其他地类210元/亩,付款时间为每年12月30日前。2008年1月1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租金每五年根据小麦最低收购价调整一次。后某乡政府于2009年1月1日退地127.237亩,至今仍占有113.433亩土地。

2014年8月31日,某乡政府将包括朱某组土地在内的720.073亩土地转租给上海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绿色农业观光项目。某乡政府多次逾期支付租金,2022年朱某组曾起诉主张2021、2022年租金,经法院调解并强制执行后,某乡政府才履行支付义务。现2023-2025年租金仍未支付,朱某组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恢复土地原状并支付欠租。

某乡政府辩称,其已将土地转租给上海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且已起诉该公司追讨租金(法院已判决上海公司支付拖欠租金1205799元,目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与上海公司的租赁合同解除前,原、被告的租赁合同无法解除。

法院判决:某乡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朱某组2023年至2025年土地租金共计139352.44元;驳回朱某组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解除合同、恢复土地原状等)。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当租赁方拖欠租金但并非恶意违约,且存在转租第三方的情况下,出租方不能简单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但有权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

为什么法院不支持解除合同呢?主要有三个关键原因:

  1. 欠租不等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案中,朱某组出租土地的主要目的是获得租金收益。虽然某乡政府拖欠了2023-2025年的租金,但某乡政府承认欠款事实,且已通过法律途径向实际使用土地的上海公司追讨租金(已胜诉并进入执行程序)。这说明某乡政府并非故意不付租金,而是因为第三方拖欠导致的连锁反应。法院认为,这种情况还不足以达到"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的程度。

  2. 土地现状导致无法实际返还。上海公司已在土地上建设了农业设施,如果强行解除合同,需要拆除这些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但这不仅需要行政审批,还会产生高额成本。而上海公司拒不返还土地且无执行财产,某乡政府客观上无法立即向朱某组返还土地。根据法律规定,这种"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法院不会支持解除合同。

  3. 转租关系不影响租金支付义务。即使某乡政府将土地转租给了上海公司,作为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某乡政府仍有义务向朱某组支付租金。不能以"上海公司没给我钱"为理由拒绝支付朱某组的租金。所以法院支持了朱某组要求支付欠租的请求。

给遇到类似纠纷的当事人的建议:

  1. 先确认对方是否恶意违约:如果对方只是暂时资金困难但积极解决问题(如本案中某乡政府已起诉第三方追讨租金),解除合同可能不会被支持。建议先给对方合理期限支付欠款。

  2. 关注实际履行可能性:如果土地已被第三方占有并建设,要考虑解除合同后能否实际收回土地。如果收回土地需要拆除设施或面临其他障碍,法院很可能不会支持解除合同。

  3. 坚持主张租金权利:即使不能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合同中关于租金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的约定是你的有力武器,本案中法院明确表示"转租关系不影响租金支付义务"。

  4. 谨慎处理转租问题:如果你是出租方,签订合同时最好明确约定是否允许转租,以及转租的条件。如果发现承租方擅自转租,应尽快提出异议。

  5. 保留完整证据:像本案中朱某组保留了完整的租赁协议、租金支付记录等证据,这对主张权利至关重要。每次催款最好有书面记录,金额计算也要有依据。

总之,土地租赁纠纷中,不要一发现欠租就急于解除合同。先判断对方是"不能"还是"不愿"支付租金,考虑土地现状是否允许实际返还,再决定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欠租)还是解除合同。如果拿不准,最好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最有利的维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