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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后清偿债务一律无效,代管资金抗辩不成立-灵宝律师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5 灵宝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案号:(2025)豫12民终151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12月28日,灵宝某乙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有限公司就磁铁精粉购销及运输进行协商。次日,灵宝某乙有限公司向山西某有限公司出具付款委托书,委托山西某有限公司将褐铁矿预付款转入某丙公司账户。2021年12月29日,某丙公司(供方)与某戊公司(需方)就磁铁精粉购销及运输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磁铁精粉、数量为2000吨、单价663.72元/吨、金额1327440元、税率13%、税额172560元/吨、总金额1500000元,合同还约定招标价格中含短途运输及其他费用,支付给运输公司,两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现汇),货款到账,合同生效,2022年元月二十日前将货提完。2022年1月4日,某戊公司将1500000元转至某丙公司账户。2022年2月20日,灵宝某甲有限公司(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矿产品运输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磁铁精粉交由乙方统一运输,合同还约定了有效期限至本批精粉调运结束。2022年4月21日,某甲公司向灵宝某乙有限公司开具两张金额分别为91400元、14002.48元的发票。2022年4月26日,管理人向灵宝某甲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03019.56元。后管理人认为不应支付该运费,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2018年11月5日,灵宝某乙有限公司在河南省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2022年3月23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灵宝某乙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作出(2022)豫128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灵宝某乙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2年3月28日指定灵宝某甲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认定管理人于2022年4月26日支付运费的行为无效,判令灵宝某甲有限公司向管理人返还103019.56元。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灵宝某甲有限公司的上诉。

三、核心观点及纠纷处理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破产受理日后任何对个别债权人的还款,哪怕你喊破喉咙说"这是代管的钱",也一律无效! 为什么这么说?我来用大白话给您捋清楚:

  1. 破产受理日是"生死线",踩线清偿全白忙
    法院2022年3月23日裁定受理灵宝某乙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这就是"破产生效日"。而管理人4月26日才支付运费,这步棋直接踩雷!《破产法》第16条写得明明白白:破产受理后,企业对个别债权人的还款全算无效。为啥?因为破产就是为了一碗水端平——所有债权人排队分"剩饭",你偷偷塞给某个人一块肉,其他人就饿肚子了。本案中,运费债务是破产前就欠下的(运输合同2月签的,发票4月开的),管理人却在破产后才付款,等于拿破产企业的"救命钱"优先还了债,直接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2. "代管资金"抗辩不成立,关键看钱进谁的"口袋"
    灵宝某甲有限公司喊冤说:"这钱是某戊公司专付运费的,我们只是'代管',不该算破产财产!"但法院没买账,理由很实在:

    • 钱进了谁的账户,谁就说了算:虽然某戊公司把150万元打给某丙公司(灵宝某乙有限公司控制的账户),但灵宝某乙有限公司全程能支配这笔钱,根本没单独开"运费专用账户"隔离资金。
    • 合同相对性不能破:某戊公司和灵宝某乙有限公司签的购销合同里写明"含运费",但这只约束他俩。灵宝某甲有限公司作为运输方,只能找灵宝某乙有限公司要钱,不能跳过合同说"钱是某戊公司给我的"。
      大白话总结:钱只要进了破产企业控制的账户,哪怕你喊"专款专用",在法律上也成了破产财产。除非像押金一样明确隔离(比如单独银行账户+三方协议),否则法院一律认定属于破产企业。
  3. "共益债务"不是救命稻草,必须满足严苛条件
    灵宝某甲有限公司还辩称:"这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产生的共益债务!"但法院指出:共益债务必须是破产受理后新产生的债务(比如管理人为了继续营业签的新合同)。本案运费是破产前就欠的旧债,运输服务在破产前已履行完毕,根本不符合条件。

遇到类似纠纷,您该怎么做?

记住:破产程序的核心是"公平清偿"。个别清偿就像插队,破坏规则必被纠正。企业一旦走到破产这步,债权人切勿心存侥幸,老老实实走申报程序才是正道。否则,就像本案中的运输公司,服务白干、钱白拿、官司白打,最后一分钱没捞着还倒贴2360元诉讼费!

(注:为保护隐私,文中公司名称已按规范处理,如"灵宝市某有限公司"改为"灵宝某甲有限公司","灵宝某有限公司"改为"灵宝某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