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他人车辆出事故,乘车人也要自担部分责任-渑池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1221民初54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8月25日8点9分左右,被告柴某驾驶登记在被告新绛县某有限公司的晋M323/晋MG1重型半挂货车,沿313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渑池县果园乡西村路口处时,与同方向行驶在前向东左转弯的被告冯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告冯某及摩托车乘坐人原告西某、案外人武某、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4年09月4日,渑池县公安某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冯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驾驶货运机动车载客、未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行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西某无责任。原告西某自2024年8月25日至2024年10月23日在渑池县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西某双肺挫伤、左侧2-8肋骨骨折、右侧1-5、7、9-12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胸骨柄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胸椎骨折等伤情,住院59天,支出医药费23325.42元,护理一人,2024年10月23日,原告西某病情好转出院。诉讼中原告西某申请伤残鉴定,本院委托洛阳景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2025年5月19日洛阳景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西某多发肋骨骨折伤残等级为九级;脊椎损伤伤残等级为九级,支出鉴定费700元。
被告柴某驾驶的晋M323/晋MG1型半挂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支某,挂靠登记在被告新绛县某有限公司名下,在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保险期间2023年8月20日零时至2024年9月19日23时59分59秒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法院最终判决: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赔偿原告西某142649.92元;冯某赔偿西某20008.48元;驳回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关键提醒:好意同乘≠零风险,乘车人也要担责
这个案子最值得普通人注意的点是:即使你坐车时完全没责任,如果坐的是别人免费让你搭的车(法律上叫"好意同乘"),出了事故你也要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原告西某乘坐冯某的三轮车属于"好意同乘",因此对于冯某应承担的30%赔偿责任,西某自己要在其中再承担30%。换句话说,冯某本来要赔30%,但因为是免费捎带,西某自己得"吞下"其中9%(30%×30%),冯某实际只需赔21%。
遇到类似情况,普通人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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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贪方便坐"三无"车辆
冯某的车既没牌照、又没驾照,还违法载客(三轮车不能载人),西某却坐了。结果不仅自己重伤,索赔时还要自担损失。记住:农用三轮车、拖拉机、无牌电动车都不能载人,看到这类车招手让你搭,宁可多等公交也别坐! -
"顺风车"要签简单协议
如果是熟人免费捎你一程(比如邻居顺路带你去镇上),上车前简单说一句:"哥,我搭你车出了事自己承担部分责任",并用微信留个记录。这样万一出事,法院可能减轻你的自担比例(本案就是因没约定才让西某多赔了9%)。 -
出事后立即做三件事
- 拨打122报警,等交警出责任认定书(像本案明确写了谁主责谁次责)
- 保存所有票据:医院发票、检查单、交通费收据(西某因票据齐全才获赔17万+)
- 伤情稳定后尽快做伤残鉴定(西某出院2个月后鉴定,获赔11万伤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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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无责"误导
很多人以为"事故认定书说我没责任=我能全赔",但本案西某明明"无责",最终却因好意同乘少拿近2万元赔偿。关键看两点:- 车是否合法(无牌车、农用车载人出事必担责)
- 是否有偿搭乘(免费搭车风险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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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自己买份意外险
花几十元买份交通意外险(微信就能买),像本案西某若提前购买,至少能覆盖自担的2万元损失。特别是老年人(本案西某68岁),保险公司对高龄乘客意外险保费很低。
最后划重点:法律保护"做好事"的人,但也要求我们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免费搭车看似省钱,实际可能因小失大。出行牢记"三不坐":无牌车不坐、农用车不坐、超员车不坐。安全到家,才是真正的"顺路"。